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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預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3 and 6 of "Regulations on Speci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Yuan and Subordinated Agencies"

發布於 2020-06-03 截止於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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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 中華民國10961
總處培字第10900334692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刪除不予續聘僱及終止聘僱之規定,另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名稱修正及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引述法規及相關文字,茲因適用範圍僅及於各機關聘僱人員,為使聘僱人員得及時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屬於情況特殊,有定較短公告期間必要之特殊情形,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11樓。

() 電話:02-23979298553

() 傳真:02-23979746

() 電子郵件:kai1024@dgpa.gov.tw

人  事  長 施能傑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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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09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3 and 6 of "Regulations on Speci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Yuan and Subordinated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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