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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Regulations of Bulk Reward for Promotion of Rebuilding of Urban Dangerous and Old Buildings"

發布於  2024-11-29  截止於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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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台內國字第113081326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7項。

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87712907

(五)傳真:02-8771942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為放寬原建築容積適用時間點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提高整合誘因,有利民眾權益保障,並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針對原建築容積獎勵之認定與執行方式一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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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3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台內國字第1140802146號

內政部令: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12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12-1 of "Regulations of Bulk Reward for Promotion of Rebuilding of Urban Dangerous and Old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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