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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19-11-22 截止於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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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1119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336

主  旨:預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為利公開發行公司規劃明年度募集資金案件及股東會召開時程,與編製公開說明書及年報內容,提供其充分準備時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02)2774-7188

() 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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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1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金管證發字第10903601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0-01-22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在此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這個議題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的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事項「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目前最後一級距為81%-100%,建議級距可再細分,取最後5%或加權分數低於某一標準較為妥適」乙節: 考量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目前尚無單獨對外揭露最後5%公司之資訊,且亦未公開各公司實際得分,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2.有關建議事項「有關揭露最高五位經理人酬金標準,建議揭露總經理或執行長即可,絕大多數公司經營狀況及公司治理不佳,與其他經理人(副總、協理、財務主管等)無關聯性」乙節:
(1)按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等經理人之管理階層,係為應對公司之經營管理負有執行責任之人員。
(2)為促進公司前開經理人之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對公司治理之重視,參酌美國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並採漸進方式推動,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事項「附表二(2)董事會評鑑執行情形,建議刪除「評估範圍」欄位,增加「評估結果」欄位,並建議將附表二(2)併入附表二(1)」乙節:
(1)按上市櫃公司辦理董事會績效評估主要係為其內部作為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等績效提升或改進之參考,故現階段尚無須強制揭露「評估結果」。
(2)預告條文草案第10條第4款第1目新增附表二(2)董事會評鑑執行情形,該附表項目「評估範圍」係為使年報閱讀者明確知悉公司執行評估對象及範圍,包括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等。又該附表項目「評估內容」主要係說明績效評估之評估面向及評估重點內容,二者其揭露內容各有不同,故尚不宜逕刪除「評估範圍」項目。
(3)至附表二(1)係揭露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出席次數及委託出席次數等),另附表二(2)係揭露董事會評鑑執行情形,揭露內容不同,尚不宜整併,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4)另為利上市上櫃公司遵循,本局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製作參考範例俾提供公司填列參考。
4.有關建議事項「增列董事、監察人、公司治理主管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乙節:
(1)為協助提供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訊及法令遵循,以強化董事會職能,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本會已發布相關規範,要求實收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之上市櫃公司及金融保險業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按現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係規範公司治理主管變動應申報及發布重大訊息,且公司治理主管缺位時,應於1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之。爰考量公司治理主管辭職解任亦屬重要訊息,為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將公司治理主管之辭職解任情形併予揭露,已部分參採納入修正。
(3)至有關建議增列董事及監察人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部分,按現行條文年報準則第10條第2款及附表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一),已有規定公司應填列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日期及任期等相關資訊,已含括所建議事項,基於資訊不重複原則,爰此部分建議暫不予參採。
5.有關建議事項「年報準則第10條第1款第9目(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間關係)及第10目(綜合持股比例),條文內容沒有明確指出揭露期間。(附表三之一及附表四亦未列示日期)」乙節: 公司於編製年報時,應訂定刊印日期,並以公司於刊印日可取得之最新資料為主,係以考量公司規模及作業時間不一,擬維持現行規範,不強制規範揭露時間及資料基準日,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6.有關建議事項「股東結構、股權分散情形、主要股東名單為前一年的舊資料 (如108年股東會年報107年度年報內容前十大股東為107年資料),非108年股東會停過日最新資料」乙節:
(1)依公司法第165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前30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2)公司於編製年報時,應訂定刊印日期,並以公司於刊印日可取得之最新資料為主,且當年度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期間之股權分散情形及股東結構資訊,已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另主要股東資訊之揭露,本會近期將修正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範公司應按季揭露相關資訊,擬維持現行規範,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3)並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宣導。
7.有關建議事項「將第18條第5款第2目『違反勞動基準法』修改為『違反勞動法令(包括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乙節: 按本次修正係參酌銀行年報及金融業年報等規範,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揭露事項,包含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內容,未列示其他勞動法令,基於本會各業法規範一致性,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8.有關建議事項「增加資安風險評估及其因應措施。」乙節:
(1)依年報準則第20條第6款及公說書準則第9條第1款規定,公司之年報及公說書有關風險評估事項,包括「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及「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爰資安風險及投保情形已可依該等規定予以揭露。
(2)另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已規範公司應明訂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相關控制作業,且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時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且資訊安全風險程度應視各公司及所屬產業狀況調整,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9.有關建議事項「為提升資訊揭露時效及可比較性,建議第23條公告年報申報時間為『年報刊印日後2日且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乙節: 考量公司規模及作業準備時間不一,擬維持現行規範,並不強制規範刊印時間及資料基準日。另為鼓勵公司及早申報股東會年報資訊,最新版之公司治理評鑑已納入指標1.8「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16日前上傳年報?」,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10.有關建議事項「依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策略目標11、年報應增加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乙節: 現行上市櫃公司已應依規定每年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經會計師複核之「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故年報無須揭露相同資訊,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11.有關建議事項「為提升年報資訊揭露品質,建議未來年報應由第三方驗證(財報及CSR報告書都有第三方驗證),且揭露資訊不正確似乎不會有罰則。」乙節:
(1)為提升年報資訊揭露品質及差異化管理,現行年報已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相關選案指標採抽查方式審閱。
(2)公司未依規定編製年報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若有虛偽之記載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故公司未依規定編製年報或揭露資訊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已定有相關罰則,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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