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Infant and Follow-up Formula"
發布於
2021-09-30
截止於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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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其自公告日後一年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45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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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01302172號主 旨: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其自公告日後一年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45(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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