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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Infant and Follow-up Formula"

發布於 2021-09-30 截止於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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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2172號

主  旨: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其自公告日後一年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dada0518@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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