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預告「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草案

發布於  2017-02-09  截止於  2017-04-1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 留言 1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7 日 經商字第 10602401800 號

主 旨:預告訂定「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

三、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三科。

(二)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D311-5 室。

(三) 電話:02-23212200#8345。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商業司司長信箱。

部 長 李世光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17-04-17

綜整回應:

問題:請問第四點內的「勿在公共場所耍弄炫耀,不得朝眼部、臉部或人體其他脆弱部分發射,並應確保本人及射程範圍內所有人均已確實穿戴護目鏡,未成年人使用時須有成年人在場監督。」若有上述行為是否有相關罰則? (提問者:Li Lucas)

回復:

按「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之立法目的為「建立低動能遊戲用槍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第4點規定之「警告」標示則為規範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如未依該規定標示,即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5條第5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另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