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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役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by Draftees-to-Be for Substitute Services"

發布於  2018-08-06  截止於  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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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82
台內役字第1070830375

主  旨:預告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5條第5項。

三、「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

() 電話:049-2394450

() 傳真:049-239441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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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18-10-19

綜整回應:

本署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

余先生(小姐)/瞭解內情的人/覺得一收到兵單就變孝子實在很奇怪的人/知名不具/小籃子,您好:

         有關本署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0月5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署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主要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修正傳統男性繼承及負擔家計、女子結婚後與原生家庭中斷關係等刻板印象,及考量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及役男實際家庭狀況,並配合現行實務運作所作修正,合先說明。

二、余先生(小姐)提問:有關家庭因素申請條件審核及何時生效等相關問題?

(一)有關役男以照顧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祖父為由,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部分:依提問所述役男家況,經查若以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因役男祖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尚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役男姑姑),無法符合申請要件。

(二)有關役男以照顧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外祖父母為由,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部分:依提問所述役男家況,經查若以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役男舅媽及表兄弟姊妹列計為家屬範圍,因外祖父母(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尚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役男舅媽),無法符合申請要件。

 (三)有關役男以照顧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證明之姊姊為由,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部分:依提問所述役男家況,經查若以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役男姊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證明)已婚未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應列計家屬範圍。

(四)有關役男以照顧父親、母親均屬60歲以上為由,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部分:依提問所述役男家況,經查若以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役男姊姊已婚未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應列計家屬範圍。

(五)有關役男以照顧父親60歲以上為由,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部分:本案依提問所述役男家況,若役男母親(現年59歲)與妹妹之家況情形,符合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6款及7款規定,則免予列計家屬。

(六)有關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檢附證明文件部分:查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2款修正規定之申請條件,役男需檢附其配偶懷孕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辦理。

(七)有關修正本辦法第11條1項第5款相關申辦作業程序及常備兵現役轉服家庭因素替代役部分:若役男家庭狀況於入營前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列級標準者,將由役政人員協助辦理延期徵集,再依程序申請。至於常備兵現役役男是否得以家庭因素申請轉服替代役1事,目前常備役體位役男徵集服現役後或接受軍事訓練期間,相關兵役法令尚無因家庭因素申請轉換替代役之規定。

(八)有關何時生效部分:

   1﹑本辦法修正草案刻正辦理法制作業程序,俟送請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報本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即可辦理發布生效作業。

   2﹑本辦法修正草案倘經發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惟生效前業已受理且仍在處理之申請案件,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即該申請案件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三、瞭解內情的人提問:

 (一)有關家庭因素役男勤務規劃問題及家因役男是否確實返家照顧家庭疑義部分?

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其中替代役役男所擔任之勤務項目規劃,係依上開規定及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由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並受其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以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另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經查如未確實返家住宿盡其照顧家屬之責,將就其違反規定之行為,除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懲處外,亦得改採集中住宿管理,以收管理成效。

 (二)有關家庭因素役男人力分配及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部分?

 1﹑國防部為厚植儲備動員戰力及兵役政策需要,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應回歸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惟為照顧弱勢家庭,仍保留役男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在替代役服役役別規劃上,係考量警察役及消防役勤務內容與役男回歸接受軍事訓練之後備動員本質相近,以從事社會治安、災害防救等工作,爰規劃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分發服警察役或消防役。

  2﹑至於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本部已請各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針對全面募兵制實施後,面臨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及早做好因應措施,且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各需用機關回復可能之因應措施為採去任務化、勞務外包、進用臨時人力、更換勤務輪值方式、業務流程簡化、建教合作替代方案或增加志工人力等。

四、覺得一收到兵單就變孝子實在很奇怪的人提問:有關建議將役男就學地點列入審核家庭因素申請條件部分?

按役男無在學緩徵、因病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若家況符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由役男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回到戶籍地,填具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因役男需在學緩徵消滅才能服役,其就學地點與家庭因素申請條件及照顧弱勢家庭之立法意旨尚無關聯,爰仍維持本修正草案內容。

五、知名不具提問:有關替代役員額規劃及未來替代役政策部分?

   您所提及替代役員額規劃及未來替代役政策,尚無涉及本次放寬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修正草案內容。有關未來替代役制度及政策之施行,本部將賡續配合國防部兵役制度規劃及當前國家施政重點,辦理役男服替代役作業,以有效運用替代役人力。

六、小籃子提問:有關家庭因素替代役如何減輕家庭經濟負擔部分?

政府為加強對社會弱勢家庭役男之照顧,放寬家庭因素申請條件,使家庭因素役男於下勤後得返家住宿盡其協助照顧家屬之責任,俾使役男其他家屬能夠有多餘時間及體力為工作努力,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役政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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