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authorized by Article 9 and Subparagraph 6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9 of "Foundations Act" and for the abolition of the decree documented as Chin-Kuan-Fa-Tzu No. 10801004410
發布於 2021-02-08 截止於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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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金管法字第11001905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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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規定」及廢止本會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三) 電話:(02)8968-0875。 (四) 傳真:(02)8969-1272。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規定草案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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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金管法字第10801004410號 |
一、依據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同條第二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投資,係指財團法人於訂定內部投資評估作業程序後,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其投資總額度不得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係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一)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 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 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 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四、本令自
主任委員 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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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0年5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