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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3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and 3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mposition and Reviews of Teacher Grievance Review Committees"

發布於  2018-04-24  截止於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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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419
臺教法(三)字第1070035077A

主  旨:預告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32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師法29條第2項。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3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次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法制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6772

() 傳真:02-23976930

() 電子郵件:cyc58@mail.moe.gov.tw

部  長 吳茂昆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九條、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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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18-06-29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則)修正草案的關心與建言!評議準則依教師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係規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評議」事項。申訴案件由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涉及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範圍,係屬評議相關事項,則於評議準則具體規範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及權限委託事宜,應屬可行。查教師法並無省主管機關不得將教師申訴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禁止規定。另依法務部103年5月6日法律字第10303505740號函意旨,行政機關權限委託得以法規為依據,不以法律為限,非必須以法律具體授權始得於法規命令規範。又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修正條文第9條規定,並未變更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層級,不影響教師權益之保障,爰修正草案第9條規定之修正,應適法可行。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感謝您對教育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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