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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16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ine Sample Gathering"

發布於  2024-08-05  截止於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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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法保字第1130550263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三、「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為利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尿液檢體檢驗認證事宜,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14日。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保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沈上凱調部辦事觀護人。

(四)電話:02-21910189#7315

(五)傳真:02-2388189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銘謙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4年4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院臺法字第1145007380號

行政院令:修正「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條文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16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ine Sample Gath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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