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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Good Practices for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Drugs Dispensation"

發布於 2020-12-04 截止於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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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24
衛授食字第1091411767

主  旨:預告訂定「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490

() 傳真:(02)2653-2073

() 電子郵件:yuhao7490@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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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9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衛授食字第1101408014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n Good Practices for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Drugs Dispens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9-08

綜整回應:

留言內容

本部回應

調劑–依藥事法是藥師的法定工作之一

請問草案第三條為何未明言該執行人員只能是藥師。

請問第三條所指人員是否必需是藥師且必須領有輻防相關證照並有無菌操作訓練?

依藥事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略以:「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次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爰調製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應符合相關規定。

草案第十五條–茅盾不合理

已有藥品許可證持有者與非許可證持有者、是一樣嗎?為何當藥品許可持有者無法供應時、可由非許可證持有者供應、這樣民眾及病患用到的藥是合法及安全的嗎?

若果是一樣應讓此等製藥者符合資格取得許可、若衛福部認為只有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才能供應、那請立即請所有自產無許可證者停止供藥並公告違規事項及重罰、這才會如草案第15條所述、需要你、你就合法、不需要時就不合法、請徹底檢討。

一、 本準則係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並權衡國內藥廠之產能及供應情形,基於民眾醫療權益,規範於特別情形下,具調製資格之醫院始得提供經核准之正子藥品,先予敘明。

二、 再者,本準則亦參考PIC/S GMP規範,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請針對此攸關全台灣民眾用藥權益之正子調劑作業準則草案,因此草案中爭點過多且妥適性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提出聽證。

經綜整各界回饋意見,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11048日及727日邀集核醫相關單位召開二場研商會議,以說明相關規範,並協調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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