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Blood Donor Selection Standards" (former name: Standards on Assessing Donor Suitability for Blood Donation)
發布於
2024-10-24
截止於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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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 」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血液製劑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7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吳先生
(四) 電話:(02)2787-8245
(五) 傳真:(02)2653-2073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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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4-12-3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13 年 10 月 24 日至 12 月 23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贊同修改捐血年齡上限
第二條第一款
贊成 70 歲以上經醫師同意確認可捐血者可繼續捐血,維持與目前 65 歲捐血同意流程或更嚴謹都可以,但希望能通過此草案,不僅能增加捐血數量也讓長者更有自信 。
同意
感謝回應意見。
修改捐血間隔規定
第六條
建議將全血和分離術的捐血間隔期間各自獨立計算 ~ 現行為合併計算,即捐完全血後, 2-3 個月內無法捐全血及分離術,對捐血者來說,少了一個機會,希望能在捐血者健康許可的前提下,開放捐血間隔的規定。
不同意參採
考量捐贈完全血後,即捐贈分離術血品,可能對捐血者造成不良健康影響,尚需更多臨床實證資料。又參酌現行 WHO 等國指引,均係合併計算,爰暫維持現行規定。
調整體溫量測方式
第二條第三款
" 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十七點五度;以其他身體部位量測者,應換算為口溫。 " 現在普遍都是量耳溫或額溫,不能直接寫這兩種的溫度嗎?換算不是多一道程序嗎?
不同意參採
參酌現行 WHO 、美國等國指引,均係以口溫作為量測基準,其他量測部位則需換算為口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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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衛授食字第1131408229號主 旨:預告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三、「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7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吳先生(四)電話:(02)2787-8245(五)傳真:(02)2653-2073(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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