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ssessments of Student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at High School"
發布於
2018-05-14
截止於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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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37424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5 條第 2 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
( 二 ) 地址: 43141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三 ) 電話: (04)3706-1629 。
( 四 ) 傳真: (04)2332-1634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吳茂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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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8年6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ssessments of Student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at High School"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18-07-30
綜整回應:
有關民眾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所提意見,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建議本草案第4條第1項質性文字描述應有客觀的分級指標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質性文字描述並非只是對應量化分數之轉化,其包括學生學習目標的達成情形、學習的優勢、課內外活動的參與情形、學習動機與態度等,此一描述或因不同區域之個別學生差異,故實難以有「客觀的分級指標」。
質性文字若是以「客觀的分級指標」進行評定,恐將流於「等級制」而失去質性文字描述之意義。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建議本草案第4條第3項非筆試之定期多元評量占分比例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一節,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業已規定「學業成績評量,以培養學生核心素養為目標,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而所定多元評量,則於本條第3項有所列敘;是以,教師實施評量時本應秉於評量專業,於學業成績評量歷程中,能審酌評量特性與學生多元能力,採用不同評量方式;是以現行規定除尊重教師教學與評量之專業自主精神,並能符合不同學科之專業與不同區域學校之殊異需求。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指引》定義「核心素養是指一個人為適應現在生活及未來挑戰,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與態度。是以,核心素養的培養更為強調透過多元化的教學與學習情境(如實作、合作問題解決、專題研究等),而素養導向評量旨用以評估、回饋與引導素養導向課程與教學之實施,其中「導向」二字意味著期望透過適當的評量實務,引導並落實能夠培養學生核心素養和領域/科目核心素養的課程與教學;由此可知,核心素養的培養有賴課程、教學與評量的有效連結。
而素養導向評量係強調透過選擇合理且適當的問題情境、讓學生了解所學與其生活或職涯發展的關係,以正向引導學生的學習動機;是以紙筆測驗透過適當設計,其內容能運用跨領域核心素養或是領域/科目核心素養以理解或決真實情境中的問題,亦能符應素養導向之訴求。
此外,知識、理解、技能常被視為應用的基礎,有些基本知識、概念和技能是素養培育的重要基礎,因此在學科評量不一定完全採素養導向的情境題,尤其是學校內的形成性評量,應列入一定比例的基本知識、概念、能力之評量題目;是以,本辦法現有規定,即已符合學校之實務需求與彈性需要。
同時,未來除高風險考試亦逐步發展素養導向之紙筆測驗,且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亦已規劃收集學生課程學習成果、多元表現等檔案與成果,其相關配套措施足以適度引導素養導向之紙筆測驗與非紙筆測驗等多元評量之發展。
至於明訂「多元評量的定期評量占分比例」於歷次研修會議並無具體共識,且不同科別有不同屬性,另所謂比例之定義與後續檢核均有其實務衝突與執行共識之窒礙之處。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建議本草案第5條規定於體育班在暑假開設訓練學分無法適用一節,說明如下:
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2項係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明定學分定義以釐定後續有關畢業條件之學分概念。
另查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之規定,體育領域選修課程「競技運動綜合訓練」打「※ 」者不計畢業學分,於寒、暑假中實施;因其非關畢業條件之學分,故非本辦法規範之範疇。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建議本草案第7條第4項簡化數值、避免分分計較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本辦法該項規定: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整數計之,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亦即是教師評定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時,確實是以整數計之。
至於學期、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係為成績平均計算所得結果;學期、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仍有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數,係為符合學校執行現況之需求與各項總平均成績之後續運用,如前三名獎勵或減免之必要。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建議本草案第8條第3項為使相同情形身分學生標準一致,降低成績計算複雜性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係以「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者,考量其入學前因異於一般生之境遇或學習需求,故基於適性學習需求,是以訂定符合「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者,其不同年級之不同及格基準,裨益學生順利銜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習。
就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符合「重大災害地區」升學優待規定者,亦即於入學前,學生即遭逢此一變故,在經過相關身份認定程序,取得該優待入學資格,並透過國家整體身心扶助或支持系統介入,其個別學生之身心回復程度或是學習準備度之差異性,相對初遇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當下之個別學生適應差異,應有相當程度之差異,故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統一一致之標準,規定此一身份資格學生之成績及格基準。
第八條之一所定義之學生,係指入學後因其居住地區或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之學生,該類學生遭逢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之時間未知,且其身心影響因個人境遇或學生個別適應程度而不同,故難以統一一致之標準規定學生之及格基準,是以,授權學校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學生之成績及格基準。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建議本草案第17之1條有關技術型學校於彈性學習時間開設之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採納相關建議,並於後續條文修訂中,予以明確規範:彈性學習時間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之成績登錄及學分授予相關規定。
建議本草案第23條有關學生缺課節數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採納相關建議,並於後續條文修訂中,予以修正。
配合該條文內容修正,另於適當條文增定「曠課」之規範,裨益學校釐清與妥處。
建議本草案有關取消數字,將評量結果全部文字照片影片化之相關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學習評量係本於證據為基礎之資料蒐集,其結果之運用,除作為教師改進教學及輔導學生學習外,並可作為學校改進課程之參考依據;是以教師之評量應本諸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以量化數據、質性描述協助學生與家長了解學習情形。
爰此,保留原修正草案相關條文。
建議本草案有關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認定及成績單等相關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本辦法之立法意旨,旨在規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之科目範圍、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學分取得、學分重修補修規定、德行評量範圍及內涵等;故有關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之認定,實不屬本辦法之實質規範項目。
「要求高三學生要簽署放棄重修,才能領成績單」並無相關規定可據;但學生得參與重修,係以是否具備該校學籍為依據,故若欲在修業尚未期滿前,取得「修業證明書」者,為避免與學籍申報規定相違,確實應有必要程序,確認學生無意再返校參與重修,始可於學生修業尚未期滿前,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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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37424A號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二)地址:431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三)電話:(04)3706-1629。(四)傳真:(04)2332-163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吳茂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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