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Standards for the Allocations of Firefighting Engines, Equipment and Manpower for Special Municipalities, Counties and Cities" (former name: Standards of Fire Engine, Equipment and Manpower Allocation for the Municipality, County and City)
發布於
2026-05-11
截止於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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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4條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消防法 第4條。
三、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 聯絡人:何專員
(四) 電話:02-81959112
(五) 傳真:02-89114276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7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台內消字第1150100799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Standards for the Allocations of Firefighting Engines, Equipment and Manpower for Special Municipalities, Counties and Citi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26-07-21
綜整回應:
一、有關裝備配置不應僅以人口數為唯一指標,並應考量老舊建築密集度等區域特性部分:本次修正草案除維持人口數作為基本配置基準外,亦已納入高層建築、化學工業設施等在地風險特性作為特殊消防車輛配置依據,例如雲梯消防車係依6層樓以上建築物棟數配置,化學消防車則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數量及規模配置,以強化不同地區災害風險之因應能力;另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亦得視轄區實際救災需求酌予調整配置消防車,以兼顧老舊木造建築密集區及弱勢社區之居住安全需求。 二、有關救助器材車及化學消防車配置修正,應避免與廠商間利益共生並強化採購透明部分:本次修正係依災害風險、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數量與規模及人口數量等客觀條件,建立特殊消防車輛基本配置標準,以提升地方消防機關救災量能。至後續各項採購仍須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採購過程公開透明及預防不法情事發生。 三、有關災防員資格應開放多元專業背景部分: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配置標準)主要係規範消防單位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數,至所提災防員遴用資格並非配置標準之管理範疇。 四、有關智慧化裝備及消防無人機法制化部分:現行條文已明定消防裝備由各消防機關依業(勤)務需要配置,以保留因應科技發展及新型態救災設備導入之彈性。近年各級消防機關已逐步導入無人機、熱顯像、智慧救災資訊系統等科技裝備,以提升科技救災能力。 五、有關女性及跨領域人才進入高層決策圈友善機制不足部分:配置標準主要係規範消防單位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數,至所提女性及跨領域人才升遷機制並非配置標準之管理範疇。 六、有關建立即時外部查核、停工或撤職權限部分:配置標準主要係規範消防單位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數,至所提建立即時外部查核、停工或撤職權限之機制並非配置標準之管理範疇。惟各級消防機關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消防車輛、裝備之履約管理及品質查驗,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符合安全及使用需求,倘有品質不良、偷工減料或行政違失等情形,均可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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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台內消字第1150100485號主 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4條。三、「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三)聯絡人:何專員(四)電話:02-81959112(五)傳真:02-89114276(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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