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Bullying on Campuses"
發布於
2023-08-17
截止於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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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教育基本法 第8條第5項。
三、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立法院與社會輿論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具有強烈期待,確有急迫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7936。
(四) 傳真:(02)3343972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4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臺教學(五)字第1132801790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Bullying on Campuse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09-12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網友的參與,針對本草案預告期間之留言,本部回復如下:
一、修正草案條文:
(一)經各界團體代表多次研商校園霸凌之定義,對於霸凌定義以維持原定義具高度共識,由於外界對於暴力事件非霸凌成立之爭議,爰將一次性重大暴力事件以嚴謹機制方式處理,而準用本準則,依各界針對修正條文第45條文字修正建議,教育部將徵詢各界建議,針對文字及樣態條文進行修正。
(二)有關調解及調查等相關處理程序等相關條文,將依各界意見再徵詢學者專家建議,俾使條文文字及調解機制能明確化,提供學校處理情節輕微或事實單純事件能有所依循,以簡要程序處理,而非動輒即召開因應小組會議。
(三)有關修正條文第23條第1項第3款建議增加三級輔導之導師功能、第30條第1項對應條文修正為第44條、第32條行為人聲明不服之單位及第44條學校請求外部協助之彈性等相關修正,已彙整各界建議進行文字修正,俾使相關條文文意明確。
(四)針對教職員工生宣導課程以及家長參與之相關規範,業已於依本準則第6條訂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研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並分別採取相關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五)有關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追溯期涉及修正條文第3條學生身分定義相關疑義,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已明確定義需要具有學籍,師對生霸凌事件涉及教師消極資格審查,爰如違反教師法有關教師消極資格事件,學校均應積極處理之。
二、實務執行:
(一)本部已於112年5月規劃辦理各類人員(行政人員、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培訓課程試辦計畫,期透過一致性的培訓課程,提供相關人員系統性之校園霸凌處遇知能;另包含調查及調解機制執行之內涵等,均納入人才庫人員培訓課程。
(二)本次準則修正擴大主管機關督導權則,於修正條文第48條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三、其他:
(一)本次準則修正自112年4月17日起,邀集處理校園霸凌之學者專家、校長團體、教師團體、青年團體、大專校院代表及長期關注校園霸凌之民間團體等代表共同協商,透過各界立場提供條文修正方向,以期解決實務上學校行政負擔過大問題。
(二)本準則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規定訂定,其主體應為學生,亦包含未具學籍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惟矯正學校係屬法務部權管,依教育部建議得準用本準則辦理。
(三)為因應準則修正後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面臨資源不足之疑義,教育部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將加速辦理相關人員培訓計畫及課程,透過擴大派訓及辦訓,以充盈各級學校所需人員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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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4174A號主 旨:預告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立法院與社會輿論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具有強烈期待,確有急迫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02)77367936。(四)傳真:(02)3343972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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