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laces Requiring Installing Residential Fire Alarm Detectors"
發布於 2020-05-21 截止於 2020-07-20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台內消字第1090822318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4項。
三、「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電話:02-81959215
(四) 傳真:02-89114268
(五) 電子郵件:fc821129@nf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8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