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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4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4 of Article 21 of "Regulations for Exa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Structuring Farming Facilities on Agricultural Land"

發布於 2022-11-11 截止於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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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農漁字第111134837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修正草案係基於特定農業區相關政策推動、因應養殖產業實務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審認依據,確有其急迫性,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756。

(四)傳真:02-2332-8950。

(五)電子郵件:chiayung@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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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22-12-01

綜整回應:

一、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11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又本細則第13條規定,農牧用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養殖用地係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另因農業生產特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水產養殖設施,惟其附帶條件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明確規範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之條件,係優先輔導既存養殖池,及避免新設該類設施造成農牧生產與養殖生產之競合情形,進而影響農糧生產環境,故修正增訂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作室外養殖池及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使用者,其申請條件以屬106年6月28日前既存之養殖池,且有持續在養及取得航照圖等證明文件者為限;另本辦法第21條附表4修正草案前於111年11月11日辦理預告,在未完成修正發布前,相關容許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仍依本辦法現行規定辦理。

三、依據本辦法辦法第21條附表4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作室外養殖池,限於應配置循環水設施(備)且屬106年6月28日前既存之條件;又倘設置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限以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並經市縣主管機關核准者,依前述立法原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仍宜以農牧生產為主,倘設置水產養殖設施使用,除應符合申請基準或條件外,亦應就個案區位特性及產業經營之合理性、必要性予以審查,並非符合上開申請基準或條件即得逕予同意設置。

四、綜上,地方政府自得檢視經營計畫,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及有無本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應(或得)不予同意之情形後予以審查:

(一)經營生產計畫是否符合常態性經營管理態樣。 

(二)設施建置及養殖物種不可對周邊生態及農業環境有不利影響及衝擊。

(三)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之建築物設施比例、高度是否有影響鄰近農牧生產環境情形,並就設施高度、立地條件等個案情形,請申請人規劃適當隔離或退縮空間。

(四)申請人應具經營實績,且飼養具高入侵風險外來種,其設施規劃及建置應可有效防止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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