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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公告:預告「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Allocating and Governing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s"

發布於  2024-02-15  截止於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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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數位資源字第113600016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數位發展部。

二、修正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三、「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資訊服務」選項下「法規查詢」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二五○二七二一三號公告變更管轄事項,為使電信號碼之申請及核配事務順利執行,爰預告期間定為6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

(二)地址:100057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

(三)電話:(02)2380-0745。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唐鳳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數位發展部已於113年5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數位發展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數位資源字第11360007851號;通傳平臺字第11300148230號

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Allocating and Governing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for Applying and Allocating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s"

機關綜整回應

數位發展部 2024-04-18

綜整回應:

感謝臺端於預告期間就本辦法草案提供寶貴意見,業彙整「本辦法修正草案意見回復一覽表」供參,謹致謝忱,敬祝安康!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意見回復一覽表

項次

民眾提問

本部回復

1

請問這個法規是不是就是以前的電話號碼被收回導致民眾無法向電信業者重新申辦的規定來源?如果是的話希望政府可以考慮修改規定讓民眾可以重新申辦到自己以前曾經使用過的電話號碼。

(一)電信號碼係屬國家資源,其中行動通信號碼係指電信事業用以提供用戶行動通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電信事業因業務需要向本部申請核配行動通信號碼,本部依法核配予電信事業。

(二)為確保稀缺電信號碼資源之合理使用及有效分配,爰現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略以,電信事業獲核配行動通信號碼後,應於該號碼使用率達一定程度以上,始得再次向主管機關提出核配申請,以避免電信資源浪費。

(三)有關退租之行動通信號碼,若電信事業已提供予用戶,於其退租前,他人尚無法再向該電信事業申請租用;至如屬本部已收回之行動通信號碼,則須由原獲核配該號碼之電信事業符合上開規定,並向本部申請電信號碼獲核配後,民眾得再次向該電信事業租用該號碼。

(四)在此先致上最誠摯的感謝,謝謝您的參與及建議!

2

雖然行政院重新分工但NCC新規定施行了嗎?NCC新的規定還沒上路第26條就急著砍掉好嗎?中間斷掉怎辦?到最後NCC因故不訂新規定怎麼辦?第26條要修回來嗎? 中間空窗期的KYC怎辦?通常不都是新規定上路舊規定才砍掉嗎?這種修法不需要聽證或公開說明會詢問檢警單位的意見嗎?

 

(一)依行政院112年12月29日院臺規字第1125027213號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該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管轄,原行政院111年8月24日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就此部分應予變更:

1、電信管理法第69條第2項及第78條第3款有關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

2、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5條及第26條。

(二)為配合前揭公告變更電信管理法管轄事項,本部已依電信管理法第69條第2項授權規定,擬具「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核配辦法草案),刪除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等變更為通傳會管轄之條文,並於113年2月15日對外預告,預告期間為60日,至113年4月15日截止;通傳會已依該授權規定,研提「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強化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之核對及登錄義務,及後續風險管控措施,並於113年2月23日對外預告,預告期間為30日,至113年3月25日截止。

(三)考量「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電信事業應落實查核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係為電信事業營運監理範疇,屬通傳會職掌事項,該會並已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訂定相關規定,爰本部於核配辦法草案予以刪除。

(四)本部後續將與通傳會同步辦理前揭二草案之修正與訂定發布事宜,並不會發生通傳會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尚未訂定前,本部先行發布核配辦法草案之情形。

(五)在此先致上最誠摯的感謝,謝謝您的參與及建議!

3

看了這個討論串真的讓我大開眼界,樓下的吳先生明明就是在問<<為什麼這次不順便一起修法讓民眾可以申請曾經使用過的電話號碼>>,政府卻從頭到尾都在鬼扯<<依據現在的規定沒有辦法處理>>,現在規定不行就改阿,不想改就說阿這前後到底在講啥啊?邏輯死亡還是故意不想回答阿?

請求2G業務收回的手機號碼再釋放給電信業者,之前請立委協助陳情忘記是通傳會還是數位發展部好幾次,每次都說下次修法會納入考量,為什麼這次不一起修改規定?政府只會叫民眾去找業者登記排隊拿號碼,但台哥大的號碼使用率上次超過申請門檻已超過8年,政府如果不修法釋放電話號碼,一直叫民眾去找電信業者排隊到底有什麼意義?台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如果台灣之星的號碼全部納入台哥大所有,號碼使用率是不是會降得更低,政府是不是要民眾繼續去找電信業者排隊再等10年?根據數位發展部自己統計的資料<<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resource-management/operations/284>>,行動通信號碼容量8000萬個,已核配數量4580萬個,核配總量及比率長期維持在五成多,我國使用號碼需求趨勢明顯緩和,政府真的還覺得號碼有稀缺到必須按照現行規定運作且完全不能修改規定嗎?電信號碼規定僵化且一再無視人民建議,請問是沒發現問題完全狀況外還是行政怠惰刻意不做為?

上面這些意見主管機關隨便看看就好也不用回我了啦我也只是抒發一下,反正我們政府從來不會認真傾聽民眾意見,整天只會演猴戲鬼扯東鬼扯西,想偷懶又不敢承認還整天想裝忙,強迫政府回答問題也只會得到一些跟本案無關的唬爛東西,這個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也可以關一關了啦

(一)電信號碼係屬國家資源,其中行動通信號碼係指電信事業用以提供用戶行動通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電信事業因業務需要向本部申請核配行動通信號碼,本部依法核配予電信事業。

(二)為確保稀缺電信號碼資源之合理使用及有效分配,爰現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略以,電信事業獲核配行動通信號碼後,應於號碼使用率達一定程度以上(再申請核配行動通訊號碼,應於號碼使用率達70%以上),始得再次向主管機關提出核配申請,以避免電信資源浪費。

(三)另因應行動通信技術日新月異,宜預留行動通訊號碼之可用容量,以利後續規劃,爰現行規定以70%為電信事業再申請核配行動通訊號碼之條件應屬合宜。在此先致上最誠摯的感謝,謝謝您的參與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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