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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

發布於 2017-11-08 截止於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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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18
衛授食字第1061302921

主  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7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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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2-0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6118日至10718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

針對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營養標示格式

  • 原附表一的營養標示格式移除了,是代表沒有固定的格式示是嗎?
  • 本草案第三點,「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提供以下內容…(略以)。」說明營養標示無固定強制格式,惟須符合前揭規定。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中,「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者,得切割後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這一段說明較難以理解,是只針對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可以切割嗎?切割後到底是什麼樣子?單純以文字說明很難以想像,是否可提供切割後格式範例?
  • 於正式公告時,將一併提供相關問答集(包含切割後格式範例)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供各界參考。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中,原本有規定須縮排之項目,新的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需進行縮排;因目前縮排未依標準格式是違規,是否新法施行後縮排這個部分不列為違規事實?
  • 本草案修訂後,倘未以縮排方式標示,尚屬適法。惟為使消費者更明瞭,建議依問答集所提供之範例縮排標示之。

 

  • 第三條(六)(七),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不用內縮一格嗎?
  • 如果單項口味的品名過長,在營養標示中是否可以使用相對應之代號表示?如內容物品名標示:(1)巧克力餅乾,營養標示中品名僅寫 (1)。
  • 營養標示未規定須標示品名,倘多項包裝食品或口味共同使用同一營養標示,其各個營養標示所對應之不同產品品名以不同代號表示,倘未造成消費者誤解,尚屬適法。
  • 草案中,膽固醇、單元不飽和脂肪(酸)、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酸)項下,於反式脂肪(酸)之後標示。若自願性標示之不飽和脂肪、Omega3、Omega6、Omega9等如何標示?
  • 自願性標示之不飽和脂肪、Omega-3、Omega-6、Omega-9等營養素,皆屬於本草案第三點第十款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倘無宣稱之營養素,則於鈉之後依序標示即可。

營養標示項目

  • 原標示"脂肪"是必須改為標示"脂肪(酸)"?還是標示"脂肪"或是"脂肪酸"都可以?
  • 標示脂肪或是脂肪酸皆可以。
  • 每一份量(或每份)用詞是否得以"每一份"等同意義做標示?
  • 本草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標示「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規定須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份)」,意即完整標示為「每一份量」,或是簡略標示為「每份」。
  • 本部將納入草案修正考量,亦得以「每一份」作為標示。

數據修整

  • (二)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經數據修整以小數點後一位標示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不能想像哪種食品的一份量會小於0.1公克或0.1毫升?需要標示到0.01公克。
  • 市售部分滴管式飲品,因建議食用量僅1-2滴加入水或其他飲品中食用,該類產品1-2滴的量,以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有可能無法呈現數值。
  • 反式脂肪含量每份為0.04g/10g,因不得標示為0,是否可如實標示或修整數值為0.05g/10g?
  • 本草案第九點,其產品無法符合以「0」標示之條件時,且其每份熱量或營養素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其每份熱量或營養素含量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 反式脂肪含量倘不符合得以「0」標示條件,其每份份量倘依該草案第五點規定訂定為10公克,其反式脂肪含量0.04公克得以小數點後二位(即0.04公克)標示。

緩衝期

  • 因考量包材銜接時程,是否可先行修正為草案規定?或需待正式公告後再行變更?
  • 須待正式公告後再行變更。另,倘產品之營養標示已符合現行規定,則完全不須修改。

其他

  • 第九條,(一)....。前點之標示項目....。此為第一點,沒有前點?
  • 應遵行事項之法規用詞係以「點、項、款」等用詞,而非「條、項、款」,故「前點」係指第八點。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營養標示格式

 

  • 附表一格式本來就應該是參考吧~
    後來變成強制要求大家都要一樣
    甚至連加每個項目的分隔線都要罰三萬~應該放進QA當參考就好!
  • 本草案修訂後,倘多加分隔線標示,尚屬適法。
  • 於正式公告時,將一併提供相關問答集(包含格式範例)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供各界參考。
  • 公告文字敘述易生誤解,請提供範本以供參考.較易於明瞭。
  • 對於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且多項包裝食品(不共用營養標示)之包裝
    很難以表格方式呈現營養標示及其品名、成分。
  • 針對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其橫向營養標示格式仍適用。於正式公告時,將一併提供相關問答集(包含橫向格式範例)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供各界參考。

營養標示項目

  • 原標示"脂肪"必須改為標示"脂肪酸",建議可以彈性為"脂肪"或"脂肪酸"或"脂肪(酸)"
  • 擬將草案內容更明確表示:脂肪維持標示脂肪,係指總脂肪;飽和脂肪可以標示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可以標示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數據修整

  • 第九條(四)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數為原則。建議用字應明確,「為原則」係表示儘量配合非強制要求嗎?如是,則建議修改為「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數為原則或依檢驗室數據完整標示」。若係強制要求,則應明確修改為「不得超過三位數」。
  • 「為原則」係表示視產品情況而儘量配合之。例如所含維生素B1之含量標示為0.1234567,則建議修整為0.123標示,易於消費者判讀。倘其含量為123.4,則得標示123.4,而無須強制修整成123。
  • 份量的問題,感覺標到0.01公克也沒什麼,畢竟業者自願標得更詳細應該無妨
    但是現在卻是多標要受罰,鈉含量標個小數點第一位就罰3萬,份量不會小到0.01公克,但有些東西的含量會~
    不需要標跟不能標是兩回事~
    現在反而標得越細的不行,超級不合理
    應該是政府制定"至少標到什麼程度"
    至於標得更細者,何錯之有??
  • 本草案修訂後,每一份量數值倘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鈉含量數據修整方式亦與其他標示項目一致,得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原規定鈉含量應以整數標示。其因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等強制標示營養素以公克為標示單位,而鈉含量以毫克為標示單位,就大部分產品而言,皆可精確標示鈉含量,故標示至小數位之意義不大。
  • 經查,國際間營養標示之鈉含量標示,有規範數據修整之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中國以及香港,皆以修整至整數標示。

熱量計算方式

  • 十一條(四),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格示中,有機酸及酒精含量應於明顯處註明。意即有機酸、酒精要放在營養標示表格外;另,其熱量「得」以每公克7大卡計算,是指可以計入營養標示熱量中亦可不計入。此處不恰當。如酒精等有熱量成分不放入營養標示表格中,則其熱量不適合併入營養標示熱量計算。
  • 本草案第十一點,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係忽略食品可能含有之少量酒精所產生之熱量(酒精多半於食品加工中會揮發掉)。惟倘欲將酒精所產生之熱量計算加總,為能讓消費者明瞭,則應將酒精含量標示出來,以利消費者計算,並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適用範圍

  • 原十二條,建議比照十三條,併入修正後十二條,修正為,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本規定。
  •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是適用於本草案,惟考量已於「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二點敘明,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爰,本草案刪除原十二點規定。

緩衝期

  • 廠商包材一次印刷非小量,若要施行,應該給廠商時間,"非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且產品眾多,這樣會造成很大困擾,正推動法令,應該要周延,2年一改,讓廠商非常困擾。
  • 倘產品之營養標示已符合現行規定,則完全不須修改,無須異動包材之營養標示內容。
  • 產品包裝袋一次印刷大批,「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是不合理的。目前已有食品登錄制度,可否接受自主上傳包材舊包裝報備,得延用1年。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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