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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公告周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12-01 截止於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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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2留言 0 已關注

一、為廣納各界意見,公告周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第20條、第25條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二、對於本草案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刊登本平臺之次日起60日內,於討論區提出您的寶貴意見。本草案另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oa.gov.tw)「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法律草案公開」。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18-02-06

綜整回應:

有關本草案預告期間之民眾留言,本會綜整回應如下:

一、本法第12條係就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時,所應遵行之規定,相關執行細節已於本條第1項至第4項明定,執行以來亦無窒礙難行之處,爰無須另訂辦法,允宜刪除本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以簡化條文文字;並非免除主管機關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之責任。

二、感謝各界對於本草案的關注及寶貴意見,有助於本次修法更臻完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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