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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Registration, Investigation and Inquiry of Sexual Assault Perpetrators"

發布於 2021-05-03 截止於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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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29
台內警字第11008710872

主  旨: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條第6項。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7

() 電話:02-23212011

() 傳真:02-23215485

() 電子郵件:pa933011@np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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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2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台內警字第11008733242號

內政部令: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Registration, Investigation and Inquiry of Sexual Assault Perpetrator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7-14

綜整回應:

一、鑒於相關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係屬警察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對外提供),以及該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有關比例原則之規定。

二、警察機關對外提供個人犯罪日期、所犯罪名、刑期及判決確定日期等刑案資料,對個人隱私權非無侵害,為避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爰僅就該查閱對象是否為警察機關登記之性侵害加害人函復相關機關(構)或團體。為避免誤解,本署將修改第18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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