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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of Minnan Language Teachers in Preschools, Elementary Schools and Secondary Schools"

發布於  2023-08-28  截止於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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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教師(二)字第1122603026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0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603。

(四)傳真:(02)3393-78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11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642A號

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of Minnan Language Teachers in Preschools, Elementary Schools and Secondary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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