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Examination in Emergency or Special Circumstances"
發布於
2026-05-19
截止於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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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三、 對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一) 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
(二) 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三) 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四) 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
四、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 )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 聯絡人:陳先生
(四) 電話:(02)8590-7694
(五) 傳真:(02)8590-7080
(六) 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7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衛部心字第115176228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datory Examination in Emergency or Special Circumstances"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August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心理健康司
2026-07-31
綜整回應:
「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於 115 年 5 月 19 日至 7 月 19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本案並已於7月31 日正式發布 。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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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衛部心字第1151761406號主 旨:預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三、對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一)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二)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三)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四)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三)聯絡人:陳先生(四)電話:(02)8590-7694(五)傳真:(02)8590-7080(六)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部 長 石崇良 出國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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