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2, 3 and 3-1 of Article 7 and Appendix 4, 5, 5-1 and 5-2 of Article 8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Manufacturing, Import and Report of the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and Appendix 9 of Article 14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Processing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發布於 2021-06-18 截止於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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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通傳北字第11050026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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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表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及第九十二條。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 (二) 100057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 (三) 電話:(02)3343-8959。 (四) 傳真:(02)2343-358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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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10年11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