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and Implementation Methods for Those Who Are Transporting or Storing Equipment in the Business or Sewage Sewer System"
發布於 2018-10-25 截止於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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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環署水字第1070083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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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2項。
三、廢止理由:旨揭公告已整併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爰配合辦理廢止預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1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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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1年11月25日 環署水字第0910082490A號 |
主 旨: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發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如下:
一、操作異常、設施故障或意外事故之抑止或排除;必要時應即啟用備份裝置。
二、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或採取減輕危害之措施。
三、減少或停止服務作業量。
四、清除洩漏污染物質。
五、劃設安全與管制區域,避免影響其他人員或事物。
署 長 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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