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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ertification Criteria for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n-conversi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Allowable Substances in Their Production, Processing, Packaging, Distribution and Sale"

發布於 2019-03-19 截止於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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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319
農糧字第1081068399A

主  旨:預告訂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農糧署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

() 電話:049-23323802429

() 傳真:049-2341092

() 電子郵件:hsiuhui@mail.af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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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8年6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農糧字第1081069457A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訂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自108年5月30日生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n-conversi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Allowable Substances in Their Production, Processing, Packaging, Distribution and Sale" (promulgation has become effective since 30th, Ma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糧署 2019-05-31

綜整回應:

民眾意見(眾開講)

機關綜整回應

Shu

第一章 第一部分共同基準有以下規定:

五、 有機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使用物質之原則規定

(一) 應使用天然物質。但第二章禁止使用者除外。

(二) 使用合成化學物質者,以第二章規定可使用物質為限。

以上是否可理解為:

二、儲藏(無論作物或加工驗證)及三、運輸與配售場所(無論作物或加工驗證),皆可參考第二章 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物質一、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一)防治有害生物可使用物質及(二)清潔消毒可使用物質,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若否,是否同意可將(一)防治有害生物可使用物質及(二)清潔消毒可使用物質,修改擴大使用範圍至:二、儲藏及三、運輸與配售場所?

未採納。有機農產品於各階段驗證及販賣過程,所涉場所即有本基準之適用,無需分別列示。允無受污染之情形,爰無特別規範可使用物質;至未完整包裝之有機農產品,自應依其產製規定適用可用物質。

Ra

關於第二章 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物質

第(三)部分可使用之食品添加物的第5項(1) 碳酸鉀Potassium carbonate,限用條件為限使用於榖類製品。

針對這部分的限定標準

問題(一)穀類製品定義為何?

問題(二)既然為生產加工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食品添加物,針對碳酸鉀製造可可粉或可可粉相關製品時必須加入加工助劑(碳酸鉀)中和可可本身的酸味才能有正常的風味食用,如只有限定穀類製品但卻無法進口有機鹼化可可粉提供台灣有機農產製品加工出口,此標準是否不適宜?

能否同意修改為食品製造用劑使用且最後製品能中和或去除?

未採納。有關可使用物質清單係評估國內產業現況需求,經相關領域專家研商後擬定之規範,所提增列鹼化可可粉製品之建議,俟產業需求更為明確後,再予評估研議。

 

其他單位意見(函)

研處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入侵紅火蟻具有優異之社會分工組織、強烈之攻擊性與防衛能力,傳播方式多元且繁殖力極強,使得防治不易,目前仍以定期連續施用餌劑為最有效且成本較低之防治方法。惟發生地點若屬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場所(有機農場),受限於合成化學物質之使用,無法有效防治,致農友在農事操作時遭叮咬,嚴重者引起過敏或休克,有機農場亦成為防治死角,有疫情擴散風險。
  • 目前防治紅火蟻餌劑主要為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例如0.5%百利普芬、0.5%美賜平、0.5%二福隆等)或毒殺型餌劑(例如0.03%益達胺、0.045%因得克等),其誘引物質則有蔬菜油、蔗糖、魚粉、蝦殼...等,載體則以爆玉米花、魚飼料、花生醬、食品加工廠下腳料、甘蔗渣、餅乾屑、豆餅...等為主體,添加如玉米粉、太白粉...等成型劑,以造粒機製作成火蟻餌劑。
  • 入侵紅火蟻餌劑使用時撒佈於地表引誘紅火蟻攜回巢穴取食,多數未接觸到作物,且不宜施用於水體或潮濕地面,除特定蟻類外,對絕大多數昆蟲及其他動物並不具引誘性,其中百利普芬為生長調節劑,用來抑制蟻卵孵化,對其他脊椎動物不具毒性,同時餌劑之含藥量低,每年僅使用3~4次,在土壤中分解快,不易造成環境污染。
  • 請將防治入侵紅火蟻餌劑納入「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第二章、二、(一)病蟲草害管理可使用物質,以提供有機農場合理之自主管理方法,避免成為紅火蟻孳生源,亦保護農業生產安全。
  • 有關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餌劑資訊,請參考本局農藥資訊服務網(https://pesticide.baphiq.gov.tw/)。

第一章第三部分第5點第5款已納入農產品經營者配合政府辦理整體防治工作之彈性規定,不致影響整體防治成效;且現行紅火蟻防治誘劑均屬合成化學物質成分,爰除上開配合政府整體防治工作之公共利益考量而同意使用外,不宜另予開設將其列入可使用物質由農產品經營者自行使用,以維護有機農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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