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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Persons Receiving Housing Subsidies"

發布於  2025-05-02  截止於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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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台內國字第1140803236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

三、「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朱副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902

(五)傳真:02-87712639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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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7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台內國字第1140808903號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Persons Receiving Housing Subsidi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5-07-03

綜整回應:

本標準所得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乘以一定比例得之;動產及不動產限額則以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乘以一定比例得之;新竹市、縣轄區位屬衛生福利部公布臺灣省地區範疇,由於衛生福利部未獨立分離新竹市、縣之最低生活費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本標準無法據以分離訂定新竹市、縣之所得及財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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