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第29條附表3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13, Appendix 2 of Article 22 and Appendix 3 of Article 29 of "Directions of the Employment Transfer Regulations and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s for Foreigners Engaging in the Job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8 to 11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25-07-03
截止於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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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三、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因應就業服務法於114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本案屬配合重大政策,基於保障重症家庭看護權益,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三) 聯絡人:蔡專員。
(四) 電話:02-89956000分機6194。
(五) 傳真:02-89956198。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洪申翰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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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第29條附表3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8733A號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因應就業服務法於114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本案屬配合重大政策,基於保障重症家庭看護權益,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三)聯絡人:蔡專員。(四)電話:02-89956000分機6194。(五)傳真:02-89956198。(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洪申翰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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