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of "Regulations of Simplifi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or Recovering Transportation or Reconstructing Public Works in the Disaster Areas Caused by Windstorm, Earthquake, Fire, Explosion and Volcanic Disaster"
發布於
2022-08-29
截止於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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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條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 第39條第2項。
三、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及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652
(四) 傳真:02-2752594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1年11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台內營字第1110819854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of "Regulations of Simplifi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or Recovering Transportation or Reconstructing Public Works in the Disaster Areas Caused by Windstorm, Earthquake, Fire, Explosion and Volcanic Disaster"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2-11-22
民眾提問:
阿貓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詢「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5條均寫為各級政府,及台灣高鐵公司是否不適用該辦法去簡化行政程序」1節,謹說明如下:
一、查本辦法之授權規定為現行災害防救法第39條規定:「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第1項)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依上開第39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規定應以「各級政府」為執行主體。
二、次按台灣高鐵公司為政府特許經營高速鐵路之企業,屬公共事業,高鐵設施於經過受災地區,有應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需要時,除依鐵路法規定外,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規定,配合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尚無窒礙。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2-11-30
綜整回應:
阿貓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詢「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5條均寫為各級政府,及台灣高鐵公司是否不適用該辦法去簡化行政程序」1節,謹說明如下:
一、查本辦法之授權規定為現行災害防救法第39條規定:「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第1項)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依上開第39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規定應以「各級政府」為執行主體。
二、次按台灣高鐵公司為政府特許經營高速鐵路之企業,屬公共事業,高鐵設施於經過受災地區,有應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需要時,除依鐵路法規定外,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規定,配合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尚無窒礙。
以上答覆,提供參考。如有其他建議,歡迎來電02-8771-2652蔡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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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10814548號主 旨:預告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三、「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及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652(四)傳真:02-2752594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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