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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第6條之2、「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1 and 6-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and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發布於  2026-02-12  截止於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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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899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主係配合金管會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重大政策推動,鼓勵業者積極參與高資產業務,並考量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已凝聚業者共識,透過法規鬆綁有助於證券商業務發展與提升競爭力,業務開放尚具急迫性,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4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0966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9th, April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6-04-20

綜整回應:

感謝公告期間網友對修正草案之意見。本會為確保法規有效性及與政策目標一致,將持續綜合檢討法規執行情況,適時評估修正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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