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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關務署

預告「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草案

發布於  2017-03-01  截止於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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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台財關字第 1061003895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三、「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 60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13 號

(三) 電話:02-25505500 轉 2541

(四) 傳真:02-2550810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虞哲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17-05-18

預告「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草案綜整回應

本署刻正綜整各界回應意見及建議,本草案何時實施仍在審慎評估辦理中,如有决定將即刻公告或發布訊息,感謝各位民眾對本草案提供寶貴之諮詢意見。

一、調降低價免稅限額,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國外供應商銷售我國之零售小額進口商品可享受低價免稅優惠待遇,而國內業者銷售貨物均須課徵營業稅(或有貨物稅),形成極不公平經營環境,且於現今小額進口免稅案件每年近25%急劇成長,稅收損失擴大,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二、簡化通關作業,降低稽徵成本

   現行低價免稅限額自87年施行迄今,因資訊科技進步,海關多年來致力通關自動化、無紙化及便捷化稅費線上扣繳及彙總繳稅措施,另針對本案亦提供申報資料簡化、貨品號列專業訓練須諮詢服務及不增加查驗比率等相關配套措施,有效降低稽徵成本。

三、調降免稅限額,符合國際規範

  查世界關務組織修正版京都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捷化協定相關規定,雖要求各會員體針對小額進口貨物,給予一定價格或一定稅額以下者,免徵關稅(DUTY)及稅費(TAX)優惠,惟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網購交易盛行,造成低價進口免稅案件激增,稅收損失效應逐漸擴大,已引起各國關注,WCOOECD等國際組織已有取消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限額之檢討及芻議,爰依租稅公平、稽徵成本及稅收損失等面向檢討,調整訂定合適之低價免稅門檻。

四、綜上,經衡量租稅公平、稽徵成本及稅收損失等因素,爰適度調降低價免稅限額為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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