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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預告「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Threshold for Supervision, the Threshold for Publication and the Amount of Small Procurement 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evel Pursuant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發布於  2022-08-22  截止於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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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7 留言 3 已關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工程企字第1110100522號

主  旨: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三、「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訂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電話:02-87897616

(四)傳真:02-8789760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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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工程會已於111年12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工程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及第47條第3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自112年1月1日生效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2,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3 and Paragraph 3 of Article 47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which revises the threshold for supervision, the threshold for publication and the amount of small procurement 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evel (stipul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22-12-23

綜整回應:

有關討論區111822日至1111011日之6則留言如下:

1.只改一半就變成邏輯謬誤,考量通貨膨脹,應該連查核金額也要修,只修公告金額就變成邏輯不通了。

2. Justin

做為基層承辦,每次進行小額請購常常很掙扎,因為非常難辦,許多只是小型的業務,廠商常估價超過10萬,在無法及時辦理招標情況下,無法解決機關需求,同事也說以前10萬元以內能處理的業務早已無法照辦。

現在小額請購上限苦等多時終於上調了,可惜上調幅度還是太少。

在工資逐年上調、原物料上漲的現代,民國88年公告的小額請購10萬元已經難以處理許多請購,縱使調整到15萬元仍然無法趕上通膨調薪之幅度。誠心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量這23年物價波動的幅度再上調小額請購與公告金額門檻,最好將公告金額調高至250萬元;另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同時調整為新臺幣25萬元以下。不然至少公告金額調高至20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調整20萬元以下,否則現行草案過了幾年肯定又無法改善採購困境,依然拖累行政效率。

另外,也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明文規定,每5年會同主計總處、勞動部等機關通盤檢討國內薪資與物價變動幅度與國際標準,適時調整公告金額金額與小額請購上限。

3.小棠君

有願意調整給予鼓勵,但是調的真的不夠,就如其它留言所述,大家都覺得調太少。

真心建議,應該至少調成2倍,也就是:小額採購20萬(最好有25萬以上)、公告金額200萬(最好有250萬以上)、工程及財物採購之查核金額一億元、勞務採購查核金額兩千萬元。(這是至少,最低最低的標準了)

4.陳先生

您好,關於本次修正,是歷經20餘年後的調整,著實令人欣慰。根據說明內容,此次修正是基於國內物價變動情形及參酌國際標準。或許考量物價變動情形及參酌國際標準的調整是合理的,但由於這涉及勞務採購,單純用物價討論勞務似乎不太合宜,覺得應該要好好評估。

根據勞動部公告的資訊來看,若以85527日當下的基本工資來看會是每月14,880元、每小時62元;如今已知,112年預計基本工資月薪26,400元,時薪為176元。以月薪來看是當時的1.8倍,時薪是2.8倍;而本次調整幅度根本沒有跟上最低的變動趨勢,建議應用心評估。

5. 金額20幾年才調一半真的太少20幾年才公告金額調高50萬,小額才調高到15萬,還是太少了這20幾年物價漲多少,應該公告金額調到200-300萬間,讓小額可以20萬以下,才足以機關進行採購作業。

6. 勞務採購查核金額是否應一併調整金額20幾年才調一半真的太少

勞務採購的查核金額為一千萬,為三種採購中最低(工程、財物皆為五千萬),基本工資距88年漲幅已達六成,是否配合這次調整一併提升至一千五百萬元?

本會綜整回應:

1.旨揭修正草案將公告金額調高至新臺幣150萬元,係本會綜合考量政府採購法施行(885月)以來物價,營造工程物價、消費者物價、經常性薪資(服務類)等指數之成長情形及近5年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進行調整,並已參酌其他國家之標準。

2.本會將就各界所提意見,並將召開座談會討論,一併納入研議參考。

1.因應物價變動,為提升採購效率及照顧優先採購對象,有調高公告金額之必要: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程序有較嚴謹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包括招標、規格訂定、決標及資訊公開等)。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為利採購效率,有彈性之採購機制;另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亦有優先採購機制(例如: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者、或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應決標給原住民廠商)。
2.「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草案將公告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參考國內相關物價指數自88年5月至111年3月之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99.08%、消費者物價指數26.46%、經常性薪資指數31.09%)並以近5年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加權指數,綜合考量估算公告金額之調整幅度為151萬9,300元,參酌國際標準,訂定公告金額為150萬元;另依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一併調整為15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採購類別

項目

工程 財物 勞務
參考指數 營造工程
物價指數
消費者
物價指數
經常性薪資指數(服務類)
成長率 99.08% 26.46% 31.09%

近5年平均每年決標

金額占總決標金額比率

33.65% 44.09% 22.26%

1000000*【1+(0.9908*0.3365+0.2646*0.4409+0.3109*0.2226) 】=1,519,300(元)
  為兼顧採購效率及回復原應有狀態,並參考國際標準,維持以各類採購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調整加權指數,計算調整之公告金額為15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同時調整為15萬元。
3.查核金額涉及上級機關監督採購案及採購個案之等標時間,考量讓廠商有足夠備標時間,且採購法第12條對上級機關之監辦程序,已訂有彈性機制,爰維持現行查核金額之規定,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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