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Online Dating Service"
發布於
2026-07-20
截止於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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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第1項。
三、 「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 聯絡人:陳專員
(四) 電話:02-23565118
(五) 傳真:02-23566474
(六) 電子郵件:moi1858@moi.gov.tw
部 長 劉世芳
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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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1150242712號主 旨:預告訂定「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三、「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三)聯絡人:陳專員(四)電話:02-23565118(五)傳真:02-23566474(六)電子郵件:moi1858@moi.gov.tw部 長 劉世芳網路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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