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Mountain Adventure Activities"

發布於 2022-06-10 截止於 2022-08-09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9留言 4 已關注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教授體字第1110021366號

主  旨:預告訂定「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

六、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0樓。

七、電話:(02)8771-1993。

八、傳真:(02)2751-4523。

九、電子郵件:leojulie@mail.s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22-08-09

綜整回應:

  • 有關草案序言「企業經營者範圍」:
  1. 本草案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訂定,相關名詞定義按消保法規範辦理。依據消保法規範,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 另本草案序言已訂明「所稱山域活動,指以帶領從事戶外山域運動為主要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爰此,倘係從事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或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災措施、森林管戶、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地形地物等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者,即非屬本草案規範範圍。
  • 有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5點「山域活動最低人數」:

有關建議增加嚮導與隊員人數比率文字,本部體育署將再徵詢山域場域管理單位實務執行狀況後綜合評估研議。

  • 有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7、9點「出發前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1. 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7點所訂賠償比率、第9點所訂補償比率,係參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另於第7點第3項規定業者如能證明其損害超過第一項基準時,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即已考量在非可歸責於業者之情形下,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責任。
  2. 有關消費者出發前解除契約影響入山入園申請之事,本部體育署將再與山域場域管理單位瞭解是否牴觸相關規範,並納入各界建議研議酌修。
  • 有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1點「嚮導人員資格」:

(一)本部體育署依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由受本部認可之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包括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等四類別)資格檢定業務,對於接受訓練機構所辦各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2年內累計達48小時以上,且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8小時以上之民眾,經學、術科測驗通過,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二)前開證書係屬山域活動專業能力證明,並非職業執照,與律師、醫師等應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不同。目前山域嚮導證書係作為登山服務業者或ㄧ般民眾選擇嚮導陪同登山之參考。

(三)鑒於山域活動多元,本部體育署委由認可訓練機構辦理的山域嚮導訓練課程為基本核心能力,進行山域活動仍需按進入之山域區域地形地貌搭配其他專業能力證明,例如PAC加壓艙(減緩高山症)訓練、進階野外急救訓練等,並須累積足夠的山域活動經驗。

(四)本部體育署持續推動山域嚮導證書制度,並透過各部會加強宣導登山安全知能,截至111年7月27日,有效山域嚮導證書為585張,均可至本部體育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s://isports.sa.gov.tw/Apps/MTG/Index.aspx)。

(五)綜上,考量國內登山活動環境及發展現況,目前尚不宜僅限定須取得本部體育署核發之山域嚮導證書始能擔任山域活動之嚮導人員。相關意見將納入未來實務運作及政策執行參考,本部體育署亦將擴大推廣山域嚮導證書、持續精進授證品質。

  • 有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2點「嚮導人員應適當調整山域活動行程之情事」:

本部體育署將再與山域場域管理單位討論本點規範是否牴觸相關入山入園申請,並納入各界建議研議酌修。

  • 有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4點「中途退出」:
  1. 本點係指山域活動進行中,倘消費者無法繼續完成而請求中途退出行程,考量山域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性,不宜由消費者自行返程,爰規定業者應給予協助,派員陪同消費者至安全之處所。
  2. 在此消費者保護前提下,有關因此影響團體行動損害其他團員權利部分,本部體育署將再行衡酌相關建議,研議補強措施。
  • 感謝諸位不吝提供本草案擬定建議,本部體育署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民間團體交換意見,充實完備本草案內容,再次感謝諸位對山域活動之關心。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