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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6條附表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發布於  2019-04-23  截止於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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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751 留言 55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423
衛授食字第1081300375

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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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8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2330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6條附表5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9-16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8年4月23日至6月24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共751筆),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摘要

說明

針對嘉磷塞之反對意見 (386筆留言)

  • 回應香港孟山都遠東公司進口容許量的申請,食藥署要將燕麥、杜蘭小麥、大麥、黑小麥、黑麥、高粱、小米、蕎麥等穀類作物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全部訂為10 ppm。這很奇怪,美國國會議員上個月才提出《2019維護食品安全免於嘉磷塞法》草案,要求調降燕麥嘉磷塞殘留容許量。https://www.indianaenvironmentalreporter.org/posts/new-federal-bill-seeks-to-reduce-glyphosate-tolerance-ban-chemicals-use-as-desiccant穀類作物採收前施用嘉磷塞除草劑,當然是孟山都賺錢的重要來源。若因為施用嘉磷塞提高其殘留量,而無法進口,當然會減少孟山都賺錢的機會。這也是孟山都要求我國增列的原因。早在2013年,奧地利就基於預警原則,禁止用嘉磷塞作為作物採收前的乾燥劑。採收前噴嘉磷塞,雖然其殘留量可能還沒達到美國容許量的標準,但是由於歐美等國的審核嘉磷塞風險。嚴重受到孟山都的干預,因此已發各界的撻伐。這兩年嘉磷塞具有健康風險的新研究報告不斷出現,至少有13篇之多,是各國設定嘉磷塞殘留容許值所沒有納入考慮的。因此食藥署的應孟山都要求而預告放寬,實在是不智之舉。若維持這八項作物不設殘留允許值,對農委會的推動雜糧復耕反而是有利的,就好像農委會在提倡國產玉米、大豆種植時標榜非基改一樣的道理。孟山都重要,還是我國農業重要?希望食藥署能取消嘉磷塞增列項目。
  • 我堅決反對放寬嘉磷塞殘留容許量標準,由原本不得檢出增至10ppm。理由如下:一、 修法僅依申請商孟山都提交的書面文件,過於草率。根據食藥署公布的資料顯示,本次修法源自「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進口容許量申請案件,修訂依據則參考該公司繳交的書面資料。然而,就在去年,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才剛認定孟山都隱匿嘉磷塞致癌風險的實驗數據,判決其須支付受害者高額賠償金。食藥署僅依孟山都提交的書面文件就決定放寬標準,委實太過草率。二、 沒有審慎評估嘉磷塞致癌風險食藥署以參考美國環保署及歐洲食品安全局評估結果為由,認定嘉磷塞沒有致癌疑慮。不過,世界衛生組織轄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早在2015年就已將嘉磷塞列為2A級可能對人體有致癌風險的物質,同時,近年陸續有學術研究指出嘉磷塞具基因毒性,即使濃度極低,人體長期暴露其中亦會影響健康。食藥署應綜合考量各方資料,重新審慎評嘉磷塞的致癌風險。三、 不該為有殘留嘉磷塞的進口雜糧大開方便之門此次增列大麥、高粱、小米與蕎麥品項,臺灣農民雖有種植,但完全沒有提高其嘉磷塞殘留容許量的必要及要求。本次修法受益者,顯然是殘留除草劑嘉磷塞的進口雜糧。根據以上三點,強烈要求食藥署撤銷此次法規修訂案,守護全民飲食安全。
  • 基改農作物不怕除草劑,開放這個等於開放更多基改作物,雙重安全不確定性,反對這次修正
  • 身為一個台灣家庭主婦,我反對放寬嘉磷塞殘留容許量!1、沒有道理在嘉磷塞致癌官司連連敗訴之際,台灣從低容許及不得檢出改為增加至10ppm,進步變退步,這麼爭議的話題、這麼多數據顯示嘉磷塞影響人體健康的風險,在此台灣食藥署應維持原規定,不該修訂增加嘉磷塞殘留容許量!!在中美貿易戰開打及美國農業部訪台之際,台灣食藥署這樣開倒車的行為是否拿台灣人的健康當談判籌碼?!令人匪夷所思!!2、美國國會議員上個月才提出「2019維護食品安全免於嘉磷塞法草案」要求降低容許量,連美國國內都對嘉磷塞持保留態度,而台灣反而要放寬;是不是拿台灣人的健康開玩笑呢!?
  • 任何有疑慮的用藥問題都應該審慎評估,盼請公部門再行考慮,讓居住在台灣的我們及後代能永續共存。不應讓生存在這寶島上的居民每天要計算吃了多少毫克的「嘉磷塞」?請問所有食物都會公布多少農藥含量嗎?即便公布了,數據會是正確嗎?選舉時要帶給大家食的安心的政府,我們需要你拿出正義和良知。
  • 儀器分析上,不得檢出其實只是含量低於儀器偵測極限,不能保證農品不含農藥以及栽種過程沒有施農藥,但至少能讓農藥使用量上更小心以及嚴謹。此外國際間對嘉磷塞的致癌風險看法不一,在沒有明確定論錢不應該放寬法規,尤其是食品,請為國人健康把關。
  • 雖然glyphosate在動物身上毒性不高,且沒有證實對人體會致癌,但致癌之可能還是存在。STS(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領域中常談到預警原則:在研究證實已前,政府不應該以缺少科學根據為由延遲應對政策的制定。農藥的選擇還有很多,希望大家不要支持放寬農產品殘留容許量,用低價位換自己的健康風險。
 
  1. 嘉磷塞為國際間普遍使用之除草劑,目前我國農委會與先進國家如:美國、歐盟、澳洲、加拿大、日本…等,皆未禁止使用嘉磷塞,該等國家針對核可使用作物皆訂有殘留容許量標準。

          本次修正項目之國際標準(ppm):

CODEX

美國

歐盟

日本

澳洲

加拿大

30.0

(穀類,玉米及米除外)

30.0

(穀類,玉米及米除外)

20.0 (大麥、燕麥、高粱)

10.0 (小麥)

0.1 (其他穀類)

30

(穀類)

10 (大麥)

5 (小麥)

15 (高粱)

0.1 (其他穀類)

10 (大麥)

5 (小麥)

15 (燕麥)

0.1 (其他穀類)

30

(油菜籽)

20

(油菜籽)

10.0

(油菜籽)

30

(油菜籽)

20

(油菜籽)

20

(油菜籽)

 
  1. 本案擬增修訂嘉磷塞容許量,為考量大麥、燕麥等作物於國際間合法使用嘉磷塞之實際情形,經評估國人飲食最大暴露風險,遠低於嘉磷塞之每日安全容許量(ADI:長期每日食用也不會導致健康危害之劑量),確認攝食安全無虞而增修訂殘留容許量標準。
  2. 草案之增修訂於國內環境使用嘉磷塞之暴露風險並無增加,亦非針對基改作物進口之需。
  3. 關於美國近期發生三起,法院針對長期使用嘉磷塞可能導致非何杰金氏淋巴癌之訴訟案,判定製造商孟山都(現為拜耳)敗訴,使用嘉磷塞之安全性再度引起討論。惟該等案例皆為長期使用嘉磷塞,並非經由飲食之殘留而罹癌,目前仍處於上訴階段。
  4. 有關媒體報導禁用嘉磷塞之國家,經查證實際情形如下:

    國名

    越南

    泰國

    馬拉威

    ​禁限用情形

    1年內仍可使用庫存之嘉磷塞。

    2年內仍可使用。

    宣布禁止嘉磷塞之進口,實際上未禁止。

    容許量標準

    有(30 ppm/穀類,玉米及米除外)

    有,比照Codex (30 ppm/穀類,玉米及米除外)

    無訂定殘留容許量標準。(未納管)

  5.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美國環保署(USEPA)與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農藥殘留專家聯席會議(JMPR)之評估結果,皆認為嘉磷塞對人類不具致癌風險。JMPR及我國農委會之評估報告,認為嘉磷塞經由飲食殘留導致人類致癌之風險極低,USEPA將嘉磷塞列為非人體致癌物質。近期USEPA亦重申嘉磷塞為非人體致癌物質。https://www.epa.gov/newsreleases/epa-takes-next-step-review-process-herbicide-glyphosate-reaffirms-no-risk-public-health
  6. 有關嘉磷塞於健康風險之研究眾多,正反結果不一,並無完全定論。風險物質於人體之實際暴露量應納入整體評估,始能判定該物質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層級。嘉磷塞於國人飲食之暴露評估結果,顯示其飲食最大暴露量造成人體健康危害之風險極低,故請國人放心。
  7. 本案增修訂嘉磷塞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部分,基於尊重民意,考量部分國人尚有疑慮,本部將再召集專家研商討論,並持續與各界進行風險溝通,以及關注國際間相關議題之後續發展,再予審慎研議。

反對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336筆留言)

  • 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不是農民可走的一條路,全球各國無不朝著減少用藥的方向前進,殘留標準提高將造成累積的人體傷害。
  • 農委會在推有機,衛福部竟然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真是政(人)格分裂!
  • 請嚴格執行農藥殘留標準!
  • 農藥殘留容許量需要更精準的試驗及專家審慎評估,反對草率的政策決定
  • 請政府幫民眾的健康把關,尤其是食物,任何毒物在體內殘留,最後受害的都是ㄧ般民眾。任何有疑慮的用藥問題,都要用最高標準處理,而不是便宜行事。
  • 非常需要大家一起支持不要放寬,一開始就做對的事很重要,為什麼要灑農藥,再來生病呢?
  • 政府在每個政策都應該以人民的角度去思考,是否真的對人民好?
  • 請以民眾的健康福祉為優先,不要被經濟貿易給綁架!
  • 請問貴部對於放寬標準是否有做事前評估、對環境影響衝擊、對人體影響(包括短長期)評估、對其他部會推動政策的相互影響?如果有,是否可以公開相關報告以及製作報告的學者專家,如果貴部只有廠商提供的研究報告,請問球員兼裁判的報告可信嗎?如果不是廠商提供的,而是第三方的研究報告,則應揭露研究資金來源。如果以上這些評估甚至科學報告都沒有做,則貴部依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內容「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的規劃、管理、監督的依據又是什麼?憑感覺嗎?

1.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依各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

2.  制訂國產與進口農產品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採用相同評估原則,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內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3.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係考量前端農作物之實際核可用藥情形,經審慎安全評估後,訂定農藥於作物之安全殘留容許量。並非如外界誤解,不制訂標準就不會有殘留風險。反之,正因農藥殘留過量可能造成健康危害,政府為合理管理農作物於合法使用農藥下產生之殘留量,須制訂容許量標準作為行政管制基準,以維護國人健康。

4.  我國增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經攝食安全評估,所採取的評估原則與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一致,經估算國人由食品攝入之農藥總量在安全範圍內,即低於藥劑之每日安全容許量(ADI)的80%,才可增修訂。進行評估時所採取之計算是假設每天吃進所有可以使用這項農藥的食品,且蔬果都不經清洗、去皮或烹煮之最大暴露情形,以保障國人健康。

 

標準與國際接軌

(2筆留言)

  • 請政府做對的事,根據科學實證來訂定規定,不要被輿論牽著走。不想吃農藥可以選擇有機農業食品,不要再定一些獨步全球的鎖國規定。
  • 請考慮國際趨勢勿閉門造車

       我國為WTO之會員國,訂定相關標準須遵照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之原則,乃於維護國人健康之前提下,盡可能與國際標準調和,以避免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其他建言(27筆留言)

  • 如果台灣變成有機農產認證的國家,不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 食藥署應該為民眾的健康為優先考量,而非站在農藥業者的角度認為只要沒有太多反對的聲音就默默的放寬此農藥的使用,台灣的農藥混用情況已太嚴重,造成許多病蟲有抗藥性,如果政府不思對策卻反而以此藥無效就用更重的藥的錯誤思維來核審這些農藥使用,要記得您們的家人也是會深受其害的!
  • 若不是因為現行標準,讓民眾無法買到可負擔的糧食,則開放的理由就不充分。檢出0~5 ppm,每 ppm 加徵 15% 健康捐;5~10 ppm,則每 ppm 加徵 30% 健康捐。如此,若檢出 10 ppm,則可回饋健康捐 225%。這樣讓市場經濟以及國民健康取得平衡。
  1. 有關農藥使用管理及有機農業政策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歡迎民眾逕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建言。
  2.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乃參採田間試驗結果為訂定依據,以作為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基準。農藥殘留量於自然情形下,會隨著作物採收、運送、儲存、加工、清洗、烹調等過程發生消退,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非消費者端之最終暴露量,呼籲國人正確看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毋須過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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