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the Standard Contracts for Laundry" (former name: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to Be Used for Laundry)
發布於
2026-05-05
截止於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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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 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aoc.gov.tw/publicList/2 ),「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業環境組。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 聯絡人:王秘書
(四) 電話:(02)2343-3300分機7322
(五) 傳真:(02)2392-2944
(六) 電子郵件:jywang3@aoc.gov.tw
部 長 龔明鑫 公出
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
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26-07-22
綜整回應:
一、本次修正應記載事項第7點,將預收洗衣費用之履約保障門檻由新臺幣1,000元提高至2,000元,係考量近年社會經濟環境轉變及消費常態,並兼顧產業實務運作之彈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尚與小型店家退出市場無直接關聯。
二、關於衣物不能返還時之賠償機制,現行規定已有應記載事項第11點一般賠償及應記載事項第13點特殊賠償金額之機制。有鑑於事後舉證衣物價值,實務上常衍生諸多爭議,再者,企業經營者未獲告知為昂貴或特殊衣物,亦有資訊不對等之虞,爰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1點,刪除消費者事後能以發票或單據證明衣物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本修正草案研擬係通盤考量產業發展現況及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權益。關於台端所提相關建言,本部已納入綜合考量,謝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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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經商字第11568000830號主 旨:預告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三、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aoc.gov.tw/publicList/2),「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業環境組。(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三)聯絡人:王秘書(四)電話:(02)2343-3300分機7322(五)傳真:(02)2392-2944(六)電子郵件:jywang3@aoc.gov.tw部 長 龔明鑫 公出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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