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Reuse Categories Measures in Construction Waste"
發布於
2022-12-05
截止於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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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第2項。
三、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704
(四) 傳真:02-8771270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3-03-20
綜整回應:
一、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本方案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本方案所指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二、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其中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機構屬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經分選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其產品應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兩處為文字誤植,正式公告將依意見修正。
三、同第一點說明。
四、為明確再利用機構產品,其產品限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對應之產品代碼,關於目前建議之產品種類(060033砂石混合物、230203級配),將評析納入研議。
五、關於產品是否作為「綠建材標章、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第一類環保標章建材原料」及其申報之產品代碼及流向管理,將評析納入研議。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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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台內營字第1110819348號主 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三、「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704(四)傳真:02-8771270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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