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Reuse Categories Measures in Construction Waste"

發布於  2022-12-05  截止於  2023-02-03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台內營字第1110819348號

主  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三、「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704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3-03-20

綜整回應:

一、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本方案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本方案所指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二、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其中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機構屬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經分選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其產品應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兩處為文字誤植,正式公告將依意見修正。

三、同第一點說明。

四、為明確再利用機構產品,其產品限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對應之產品代碼,關於目前建議之產品種類(060033砂石混合物、230203級配),將評析納入研議。

五、關於產品是否作為「綠建材標章、資源再生綠色產品、第一類環保標章建材原料」及其申報之產品代碼及流向管理,將評析納入研議。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留言。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