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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水質保護司

預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2-20 截止於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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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環署水字第 106001241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 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9 條、土壤處理標準第 27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4 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 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三) 電話:(02)23117722 轉 2824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fhliu@epa.gov.tw

署 長 李應元

機關綜整回應

水質保護司 2017-04-27

綜整回應:要求不守法的廠商每次都需要上傳紀錄文件

親愛的Hedy Tsai您好:

       您的意見係針對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2,本署已納入參採,刪除預告第92條之2,另於第92條第2項規定「當次應申報月份首日前一年內未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免除部分文件之上傳申報。

       另外,預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修正草案」公告事項六,本署已參採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廠所提意見,刪除預告公告事項六,另於公告事項三規定預申報之對象為附表所列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違規者,簡化守法業者應預申報程序。

      本署訂於106年5月9日召開公聽會,如仍有寶貴意見提供,屆期敬邀與會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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