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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廢止「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raffic Network Digital Map"

發布於  2020-09-22  截止於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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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917
交資字第10950108701

主  旨:預告廢止「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交通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原條文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管理資訊中心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

() 電話:02-23492829

() 傳真:02-2382065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 三 條  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者,依附表之收費費額,計算其應徵費用。

第 四 條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交通路網數值圖收費標準表

資料項目

費額(新臺幣元/套)

備註

首次申請

更新申請

交通路網數值圖
數值資料檔

五萬

一萬五仟

一、以全臺範圍為資料供應單位。

二、僅供申請單位(人)內部(或個人)使用,不可進行加值應用產品對外銷售。

三、更新申請:指第二次以上申請更新資料,曾申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路網數值圖」者亦屬之。凡自申請核准日起3個月內得免費更新申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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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0年3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交資字第11050019421號

交通部令:廢止「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raffic Network Digital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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