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20條之2、第20條之3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1-12
截止於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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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國政眷服字第 1060000094 號
主 旨: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 三修正草案。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三、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詢:
(一) 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9 號。
(三) 電話:(02)23116117#636533 洪中校。
(四) 傳真:(02)85099118。
(五) 電子信箱:mnd@mnd.gov.tw。
部 長 馮世寬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2017-03-22
綜整回應:民眾所提意見
有關民眾所提意見,本局說明如下:
一、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 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乃屬社會福利政策之立法。而年金制度係在保障人民晚年經濟安全,是一種社會保險。因此,本修正案與政府年金改革無涉。
二、查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對於配合騰空點還房地之不同意改建戶,由眷改基金予以拆遷補償,故無法再給予原眷戶權益。倘不同意改建戶亡故,其補償及價售對象,由其所有繼承人協議1員受領之。有關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辦理。
三、本局辦理眷改條例修正作業之初,即已完成衝擊影響及性別影響評估。
感謝您對眷村改建工作之關切及提供寶貴意見,如有任何意見,請不吝賜教!
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20條之2、第20條之3修正草案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0094號主旨:預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三修正草案。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規定。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二、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三、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三)電話:(02)23116117#636533洪中校。(四)傳真:(02)85099118。(五)電子信箱:mnd@mnd.gov.tw。部長馮世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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