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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發布於  2017-09-13  截止於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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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7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10年重新檢討1次。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係於96年1月31日公告,依上開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106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刻正就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廣徵各界意見,並將以106年11月30日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據以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如果您對於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有任何建議,歡迎提供參考。
 
參考資料
1.第10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方式
 
有關第10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方式,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並參酌第7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分配方式,謹說明如下:
1.以應選名額73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縣(市)人口數未達人口基數者,各分配名額1人。其剩餘名額,分配予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
2.以前款之剩餘名額,除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以人口基數分別除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即為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市、縣(市)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3.前2款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4.依上開第7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方式,並以106年8月底人口數為依據,試算結果如附件1。
 
針對上開應選名額之分配方式,外界另有建議參酌第4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之分配方式,據以分配第10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1.每一直轄市、縣(市)分配基本名額1人,餘額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多寡分配之。
2.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每超過人口基數者,再予分配1名,餘額再依所餘人口數多寡依次分配之。
3.前開人口基數係以應選名額73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
4.依上開第4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方式,並以106年8月底人口數為依據,試算結果如附件2。
 
2.現行憲法及法律依據
(1)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其中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73人,每縣(市)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
(第1項)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1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2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第2項)前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3項)第1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7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10年重新檢討1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37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辦理。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
(第1項)第35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1項第1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1項第1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年前發布之。
(第2項)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3項)第1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1年8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下載全部

附件1-依第7屆立法委員應選名額分配方式試算結果

下載全部

附件2-依第4屆立法委員應選名額分配方式試算結果

機關綜整回應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7-12-26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本會綜整大家對於「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相關留言,不論是建議立法委員名額分配的計算方式或是其他與立法委員選舉相關之建議,如改為複數選區、調整立法委員名額、整併原住民立法委員名額、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比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納入罷免對象、取消政黨票等意見,均頗具參考價值。

        有關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相關寶貴意見已彙整提供本會委員參考,本會並已於106年12月19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與會委員一致認為有調整必要,至於應如何調整,將留待明(107)年1月的委員會議繼續討論。至部分意見,例如立法委員選舉改為複數選區、調整立法委員名額、整併原住民立法委員名額、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比例、取消政黨票等意見,因涉及憲法之修改或其他部會之權責事項,應透過修改憲法或各該法律修正程序始能達成,再次感謝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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