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pecific Amount Referred to in Subparagraph 6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4 of Act on Recusal of Public Servants Due to Conflict of Interest"
發布於 2018-10-05 截止於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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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法廉字第10705010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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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一定金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尚須會銜監察院)。
二、訂定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一定金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為掌握本法施行時效,爰縮短旨案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 電話:02-23141000分機2077。
(四) 傳真:02-2381607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一定金額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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