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大陸委員會

預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9-02-19 截止於 2019-03-2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大陸委員會。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ac.gov.tw)「主管法規」下「法規預告專區」網頁。

三、考量放寬中國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階段參加部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涉及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重要權益事項,宜儘速徵詢彙整各界意見,爰定較短公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7樓。

(三)電話:(02)2397-5589分機:5023。

(四)傳真:(02)2397-5282。

(五)電子郵件:ywlin@mac.gov.tw。

 

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鑒於近年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婚姻型態已有所改變,擁有高學歷或原於大陸地區通過專業技能鑑定之大陸配偶有日益增加之趨勢,且考量在臺長期居留階段之大陸配偶雖尚未取得臺灣人民身分,惟係與國人締結婚姻在臺共同經營家庭,與一般大陸地區人士有別,基於協助大陸配偶發揮所長,並促進其家庭經濟之考量,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應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四類專技考試,另明定考試及格者,應經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執行業務。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考量放寬中國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階段參加部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涉及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重要權益事項,宜儘速徵詢彙整各界意見,爰定較短公告期間。
下載全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