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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發布於  2023-08-08  截止於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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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台內民字第1120128043號

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565917

(四)傳真:02-2356621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次修正內容係配合兩項選舉罷免法於112年6月9日修正施行,因應選務作業實際需要進行程序研修,修正內容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復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均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投票,依選務作業期程規劃於112年9月12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為因應修正條文適用於113年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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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2年9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台內民字第1120224149號;中選法字第11200015831號

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Presidential and Vice Presidential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and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Public Official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former name: Enforcement Rules of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3-08-21

民眾提問: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專員郭武勳您好:

    有關您就預告中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因涉及選舉委員會裁罰分工疑義,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處如下:

一、有關建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1規定1節,依憲法第111條、第129條至第131條、第133條至第135條、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第5項、第7項、第9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意旨,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應屬憲法第107條第13款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渠等之罷免則應屬憲法第107條第13款或第108條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直轄市)縣(市)執行之事項。復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至第20條各該第1款第1目之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執行之自治事項。本此,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等中央應執行事項依兩項選舉罷免法第6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等規定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實施為地方自治事項而由地方選舉委員會代辦,二者事權性質容有差異,爰施行細則乃將二者為文義上作差別之規定,建議以相同文字作一致性規定乃無必要。

二、至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但書規定1節,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之意旨,全國不分區及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其事務性質應有全國一致性,但小額裁罰案件則屬因地制宜性質,爰委由地方選舉委員會為之;至於區域立法委員之罷免原因及事由各異,相關政情民俗地方選舉委員會自較熟稔,且罷免均係個別選區之事件,揆其性質應以因地制宜為宜,故相關裁罰,委由所屬選舉委員會為之,運作多年,尚無重大窒礙,自允宜予以維持。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感謝您的建議。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3-09-08

綜整回應: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專員郭武勳您好:

    有關您就預告中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提修正意見,因涉及選舉委員會裁罰分工疑義,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處如下:

一、有關建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1規定1節,依憲法第111條、第129條至第131條、第133條至第135條、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第5項、第7項、第9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意旨,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應屬憲法第107條第13款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渠等之罷免則應屬憲法第107條第13款或第108條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直轄市)縣(市)執行之事項。復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至第20條各該第1款第1目之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執行之自治事項。本此,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等中央應執行事項依兩項選舉罷免法第6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等規定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實施為地方自治事項而由地方選舉委員會代辦,二者事權性質容有差異,爰施行細則乃將二者為文義上作差別之規定,建議以相同文字作一致性規定乃無必要。

二、至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但書規定1節,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之意旨,全國不分區及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其事務性質應有全國一致性,但小額裁罰案件則屬因地制宜性質,爰委由地方選舉委員會為之;至於區域立法委員之罷免原因及事由各異,相關政情民俗地方選舉委員會自較熟稔,且罷免均係個別選區之事件,揆其性質應以因地制宜為宜,故相關裁罰,委由所屬選舉委員會為之,運作多年,尚無重大窒礙,自允宜予以維持。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感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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