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Insurance Branches"
發布於
2026-02-02
截止於
2026-04-07
討論(尚餘12 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十七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二十二條之十五。
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232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 聯絡人:陳科長。
(四) 電話:02-8968-0597。
(五) 傳真:02-8969-1321。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討論區(0 則)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看更多留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金管保綜字第11501311532號主 旨:預告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五。三、「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232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三)聯絡人:陳科長。(四)電話:02-8968-0597。(五)傳真:02-8969-1321。主任委員 彭金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