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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發布於  2025-03-14  截止於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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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臺教學(一)字第114280076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3條。

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22,林專員。

(四)傳真:(02)3343-786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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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4年6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臺教學(一)字第1142802534A號

教育部令: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5-05-20

綜整回應:

一、有關國民小學輔導教師資格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強化國民小學教師學科教學知能,於98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以制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專長之法源依據。

(二)又為強化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品質及專業性,本部於113年2月21日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架構表實施要點」,要求最低應修畢學分數由24學分增為26學分,以強化學校輔導實務技能。

(三)本次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自114學年度起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應具有之資格,除保留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外,新增輔導、諮商、心理相關係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兩項資格可擇一進用,加註輔導專長者仍符合資格,且兩項資格皆為確保對國民小學輔導教師專業性之考量。

(四)又考量社工相關系所組培育課程與訓練專長與輔導教師不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置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爰社工相關系所組如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可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擔任專業輔導人員。

二、有關職前基礎培訓時數修正部分: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36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18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有關「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係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修正。

三、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兼任編制及擔任行政工作配套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1項第9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九、兼行政職務人員:……(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爰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任由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由專任教師聘兼,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已有明定,非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本次「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4條新增兼任輔導教師之設置,係為充實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人力資源,協助學校輔導工作推動,亦提升運用學校內具輔導專長人員之彈性。

四、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管名稱部分:

(一)「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係依據「學生輔導法」授權訂定,修正條文第6條已於立法說明中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之設置,係參考「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而非直接援引作為實施依據。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4項規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有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管將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中定之,爰本次修正將刪除「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現行第6條條文。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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