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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第5條附表3、第12條附表10、第13條附表11、第35條附表1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ppendix 2 of Article 4, Appendix 3 of Article 5, Appendix 10 of Article 12, Appendix 11 of Article 13 and Appendix 15 of Article 35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gulations" (former nam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ules)

發布於  2024-11-06  截止於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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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勞職授字第113020686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三十五條附表十五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三十五條附表十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二)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聯絡人:呂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轉8112。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何佩珊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三十五條附表十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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