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預告「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for Designation and Revocation of Archaeological Sites"
發布於
2026-04-13
截止於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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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四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 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三、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 )「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聯絡人:溫視察
(四) 電話:04-22177631
(五) 傳真:04-2229824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遠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5年7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75632號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for Designation and Revocation of Archaeological Sites"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6-24
民眾提問:
一、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涉及國家重大建設之審議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有關行政效能之規定,並綜合考量現行考古遺址指定程序之一般作業流程、調查與審議實務所需時間後所為之制度性規劃,旨在落實比例原則,平衡文資保存專業與公眾利益。
二、針對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全民公共利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督促各級主管機關積極依法行政。透過明確的時效規定,避免行政怠惰或無故拖延,確保審議程序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程內完成。
三、考量個案複雜度,草案已建立配套衡平措施:
(一)例外展延機制:倘因遇有審議個案之範圍、規模較大或案情較複雜者,且評 估有延長審議期限之必要,得函報本部確認後針對個案審議程序時間再行展延,確保不因訂定審議時間而壓縮專業判斷空間。
(二)法律效果與監督:逾6個月期限後,主管機關仍應繼續進行審議,確保文資 評估之完整性。本次草案期限規範之主要目的,在於檢討相關人員是否存有故意或過失之行政怠惰責任,而非否定文資審議之專業結果。
四、展延標準透明化之建議:涉及行政實務運作與資訊公開層面,後續將另案評估是否透過另訂相關作業規範或指引方式辦理。
五、有關如涉重大公共建設或規劃,宜列入國土計畫法統籌辦理:因考古遺址為地下不可預見之文化資產,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已明訂「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活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爰就重大建設事前調查已明訂相關規範。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4-17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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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預告「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文化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33582號主 旨:預告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文化部。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三、「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三)聯絡人:溫視察(四)電話:04-22177631(五)傳真:04-2229824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遠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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