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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for Designation and Revocation of Archaeological Sites"

發布於  2026-04-13  截止於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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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3358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三、「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聯絡人:溫視察

(四)電話:04-22177631

(五)傳真:04-2229824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遠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5年7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75632號

文化部令: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for Designation and Revocation of Archaeological Sites"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6-24

民眾提問:

一、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涉及國家重大建設之審議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有關行政效能之規定,並綜合考量現行考古遺址指定程序之一般作業流程、調查與審議實務所需時間後所為之制度性規劃,旨在落實比例原則,平衡文資保存專業與公眾利益。

二、針對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全民公共利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督促各級主管機關積極依法行政。透過明確的時效規定,避免行政怠惰或無故拖延,確保審議程序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程內完成。

三、考量個案複雜度,草案已建立配套衡平措施:

      (一)例外展延機制:倘因遇有審議個案之範圍、規模較大或案情較複雜者,且評  估有延長審議期限之必要,得函報本部確認後針對個案審議程序時間再行展延,確保不因訂定審議時間而壓縮專業判斷空間。

      (二)法律效果與監督:逾6個月期限後,主管機關仍應繼續進行審議,確保文資  評估之完整性。本次草案期限規範之主要目的,在於檢討相關人員是否存有故意或過失之行政怠惰責任,而非否定文資審議之專業結果。

四、展延標準透明化之建議:涉及行政實務運作與資訊公開層面,後續將另案評估是否透過另訂相關作業規範或指引方式辦理。

五、有關如涉重大公共建設或規劃,宜列入國土計畫法統籌辦理:因考古遺址為地下不可預見之文化資產,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已明訂「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活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爰就重大建設事前調查已明訂相關規範。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4-17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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