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預告「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Suspension, Functional Restriction, or Immediate Closure of Accounts under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5-2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發布於
2023-10-02
截止於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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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法務部。
二、 訂定依據:洗錢防制法 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
三、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 )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本辦法係為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有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yishin@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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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法務部已於113年2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法務部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法令字第11304503500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71號;數授產經字第11300008431號
MINISTRY OF JUSTIC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n Suspension, Functional Restriction, or Immediate Closure of Accounts Under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5-2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regula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st, March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3-11-06
綜整回應:
金管會所公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僅係行政指導而非法令,並須客戶同意方能分享,且有「除其他法令另有共享規定者,從其規定」之適用,增加「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享另有規定外」並無實益,爰維持第3 條第2 項草案規定,條文無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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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草案第三條第2項「前項機構、事業或其所屬人員取得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僅得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帳戶、帳號限制管理措施及洗錢防制之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建議修正文字為「前項機構、事業或其所屬人員取得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相關資料,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享另有規定外,僅得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帳戶、帳號限制管理措施及洗錢防制之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 理由為:金管會已於112年1月4日公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及問答集, 其中指引第一點:「為提升金融機構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特訂定本指引。金融機構間資料之共享,除其他法令得共享者從其規定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指引辦理。前項得共享資料之其他法令規定彙整揭露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根據問答集: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間共享「客戶資料」,現行金融機構間已依其他法令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共享資料者,仍得繼續辦理,有關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注意事項範本辦理之資料共享作業,係屬本指引第 1 點第 2 項所規定依「其他法令得共享者」之情形,應從其規定辦理,爰毋須依本指引第 6 點規定,與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約定相關事項及取得當事人同意。 故,該草案之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料分享範圍,建議調整文字增加『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享另有規定外』以符合金管會該指引之目的及法令,金融機構得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可合理利用客戶資料,以促進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之機制,促進資料合理有效利用,以免過於限縮資料分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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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預告「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法檢字第11204534860號主 旨:預告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法務部。二、訂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三、「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四、本辦法係為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有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四)傳真:(02)23811528。(五)電子郵件:yishin@mail.moj.gov.tw部 長 蔡清祥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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