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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 Governing the Category and Scale of Food Businesses May Commence Its Business Operation After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and Date of Implementation"

發布於 2018-12-06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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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6
衛授食字第1071302417

主  旨: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三、「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預告法規沿革區」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6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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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875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ategory and Scale of Food Businesses May Commence Its Business Operation after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and Date of Implementation"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6th, April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3-25

衛生福利部綜整回應

107年12月6日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本部回覆意見:

本草案於107年12月6日至108年2月11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映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法規上路之時間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尚無物流業欄位,需登錄的內容亦未發佈,預計何時會做發佈?(需要讓業者有登錄的時間)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流業應填報項目包括:(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有關物流業者登錄之疑義亦可參考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QA問答集(辦法QA_倉儲)」之內容(網站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下載網站連結: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14)。本預告修正草案將於期滿後依循程序辦理公告,為使物流業者能預做準備,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已於108年2月11日於新增「物流業」欄位功能,供業者參考。

登錄方式

物流業者若已登錄其他業態(例:食品進口/加工等),同樣資訊是否需重複再登錄一次?

食品業者如有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則應分別辦理登錄,惟就填報人基本資料等共通性之登錄資訊,尚毋須重複登打。

法規政策意見

法規僵化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6年召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修正規劃說明會,邀請相關物流業者參與討論,且為蒐集產業意見,自107年起亦已舉辦4場業者說明會,今(108)年賡續辦理相關說明會,說明會之場次資訊將陸續公告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會將蒐集之意見據以作為修法參考,讓食品衛生管理能與時俱進。

法規之規範業者範圍

貴部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其中負有登錄義務之「物流業」定義為「從事運送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業者」,若將之適用於目前共享經濟新興業者所經營之「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有可能扼殺創新,建請將「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排除於該登錄義務適用之外,或減輕平台業者遵循相關規定之義務,理由如下:

1. 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三條關於食品業者之定義,雖包含「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業者」,但受規範之食品運送業者,應限於在運送過程中涉及直接與食品接觸之業者,始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目的。近來在市場上新興崛起之「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為代替消費者前往餐廳取餐,真正負責處理與包裝(直接與食品接觸)食品者為餐廳,平台業者或其配合之遞送人員並未直接與餐點接觸,或涉及處理餐點之過程,不應被認為係食安法第三條所定義之食品運送業者。查該等平台業者之經營模式,為消費者在平台上下單後,由平台業者代為聯繫其所合作之遞送人員前往餐廳取餐,於最短時間內送至消費者指定之地點,此一行為與消費者在訂餐後自行前往餐廳取用外帶餐點並無二致,因此,似無須課以此類平台業者或參與共享經濟之遞送人員額外之規管義務。

2. 查「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物流業」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之事項包含:(1)填報人基本資料,(2)食品業者基本資料,(3)倉儲場所基本資料,(4)運輸工具基本資料,與(5)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惟「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並無倉儲廠所,顯非此處原本欲規範之「物流業」。

3. 此外,如將現行登錄規定硬性套用於「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徒然增加諸多成本與不便,例如應登錄事項之一的「運輸工具基本資料」,若包含「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所配合之遞送人員之交通工具基本資料(牌照號碼等),恐徒增該等平台業者之負擔與成本,似亦與原本管制之目的無涉。

4. 草案目前之規範方式,將使有心踏入此產業發展之新創業者怯步,更使已經在此產業耕耘之新創業者負擔極大之法規遵循成本,恐因此扼殺外賣食品平台業務,此也係何以其他多數國家,如與台灣地理位置、文化相近之新加坡,並未採行如此嚴格之法律規範之原因。

基於以上幾點,為容許消費者有利用新創商業模式帶來之便利之機會,以及台灣新創環境之未來發展,建請 貴部考量將「運送外賣食物平台業者」排除於食安法下之食品運送業者之外。如仍認為有必要納入登錄體系,亦請考量新創業者之營運模式,減輕相關登錄要求,謝謝。曾更瑩律師

一、各國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已陸續建立食品業者登錄制度,並依其管理需求責成不同類別業者登錄,來保障國民食的安全。我國自2013年起,亦陸續公告應登錄之食品業者類別,此次修正之目的除了因應我國稽查單位需求外,亦可了解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及產品運送基本資訊,有效落實對業者之輔導與稽查管理,對業者而言可強化自主管理,對整體產業而言可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品質,進而帶動產業發展,且食品業者如有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等行為,即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之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第4章「食品物流業」及食安法等相關規定,故為督管食品業者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提升食品衛生管理效率,政府掌握物流業者之資訊有其必要。

二、針對平台業者供消費者訂餐並媒合派案之營業模式,是否係本次預告草案內所稱之物流業,回復如下:

(一)平台業者如僅單純提供聯絡資訊作為消費者及業者媒合之用,而未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之行為者,尚非本次預告草案所指之物流業者,尚毋須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二)平台業者如於提供媒合服務中,尚涉及食品運送業務者(以平台名義接受消費者訂單,與消費者成立運送契約、從事運送服務者),則不論其係以自己聘僱人員或委託他人從事運送行為,均屬食安法第3條第7款定義「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業者」之食品業者,即為本次預告草案修正新增之物流業,應依法完成登錄,並依正式公告內容為準。

三、有關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中物流業者須填報事項包含:(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倘物流業者於公司及其他登錄之製造場所、餐飲場所及販售場所以外,尚無其他場所存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無需登錄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108年1月11日召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調會」,邀集共享經濟新興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經濟部商業司及本部代表與會,本部代表已於會議中針對本次預告草案內容逐一說明,並協助新興業者釐清法規適用之疑義,該次會議結論摘錄如下:食安法第3條第7款規定,「食品業者」包括從事食品運送之業者,爰本案新創業者確有實際參與食品運送服務之行為,核屬本法規範對象,而須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須遵守第8條第1項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若具有相關登記,另須符合同條第3項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規定。

五、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6年召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修正規劃說明會,邀請相關物流業者參與討論,且為蒐集產業意見,自107年起亦已舉辦4場業者說明會,今(108)年賡續辦理相關說明會,說明會之場次資訊將陸續公告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歡迎各界踴躍參加,除前述相關說明會外,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已依程序提供適當之評論期,對於新創或既有之物流業者提供實質緩衝預備期間,各界如有具體修正建議,亦可提出相關意見供研議,以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及保障業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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