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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廢止「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Periodic Regulatory Goals and Approache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發布於  2024-02-07  截止於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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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環部氣字第1139101500號

主  旨:預告廢止「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環境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廢止理由:考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業已刪除修正前溫管法第11條第1項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授權依據,本準則應予廢止。

四、原條文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旨揭準則係依修正前溫管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之目標及管制方式。嗣溫管法修正公布為氣候法後,階段管制目標應依氣候法第5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之原則訂定,為配合氣候法修正,有儘速完成廢止本準則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5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聯絡人:陳科長。

(四)電話:(02)2322-2050分機66112。

(五)傳真:(02)2022-179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富盛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廢止總說明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3年5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環部氣字第1139003098C號;經綜字第11301000610號;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375號;交綜字第11300104411號;農永字第1130709870A號

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令:廢止「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Periodic Regulatory Goals and Approache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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